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河府办〔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统一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 7 号)的有关要求,执行新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分散类的采购项目, 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未达到采购起 点金额的,全面简化流程,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由部门自行采购。
适当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的规定,《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县统一为200万元。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采购监管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信息,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县财政局牵头,县直各单位配合,1月1日前完成)
(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在预算年度内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都应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切实做到“有预算才采购,没预算不采购”。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随时报送、随时备案,即采购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后,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以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照采购预算的项目数额执行。(县财政局牵头,县直各单位配合,6月30日前完成)
(三)完善预算评审制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室提出申请,并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意见),作为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凡未经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预算评审的操作规程,进一步优化评审流程,压减评审时限,提高评审效率,采购项目(专业技术复杂、重大的项目除外)评审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日;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县财政局牵头,县直各单位配合,6月30日前完成)
(四)完善专家论证制度。对公开招标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600万元(含600万元) 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组建专家论证小组,对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的合理合规性进行科学论证,防止用户需求或者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 体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减少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增加政府采购工作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县财政局牵头,县直各单位配合,6月30日前完成)
(五)完善合同备案制度。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县财政局牵头,县直各单位配合, 6月30日前完成)
(六)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依托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在2018年6月底前实现从协议供货电子化采购方式往批量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模式的转变,多方式、多渠道的满足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助力政府采购电商改革稳步推进,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县财政局牵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6月30日前完成)
(七)探索实施教育、卫计系统采购改革试点。对教育、卫计系统的专业实训耗材、医疗耗材等耗材采购,考虑其相对专业且品种繁多的原因,全面简化采购流程,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组织采购。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并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均实施简易采购程序,由原先的协议供货电子化采购方式直接向批量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模式转变。探索对纳入高水平建设的科研仪 器设备实行统一动态项目库管理,凡纳入项目库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好采购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县财政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局配合,6月30日前完成)
二、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一)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覆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将采购信息在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 息发布媒体上[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河源市政府 采购系统)、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等]全面公开采购项目 预算、单一来源公示、采购计划、采购需求、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 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公开透 明。(县财政局牵头,县直各单位配合,6月30日前完成)
(二)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托省财政厅及我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政府采购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和使用制度。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省政府采购系统监管信息公开并推送至“信用中国”。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实现与纪检、审计、市场监管局、税务等部门的信用数据共享联动机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县财政局牵头,县直各单位配合,6月30日前完成)
三、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统筹本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社会参与、需求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 并根据项目特性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 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要采 购。(县财政局牵头,县直各单位配合,6月30日前完成)
(二)强化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要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明确履约验收的内部责任分工,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相关经费在采购项目预算中单列体现。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质 检机构组成验收小组统一验收,并由采购单位负责按相关要素及模板编制完整的验收报告。验收未通过或存在较大质量问题的项 目,采购人应依法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县财政局牵头, 县直各单位配合,6月30日前完成)
(三)强化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和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职责岗位的相互分离,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要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信息公开、合同履行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凡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人员,必须履行 采购法规定的职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县财政局,6月30日前完成)
四、规范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一)规范专家库管理。依托省、市财政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建设,加强源头管理,遵循“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把好评审专家库入口关。加强使用管理,凡采购预算金额6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6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分散类采购项目,凡需要经过专家实行采购预算评审、履约验收的,必须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以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县财政局, 6月30日前完成)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为优化评审专家抽取程序,提高抽取专家的工作效率,抽取单位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评审、项目论证、项目评标、履约验收工作时,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www.gdgpo.com)自行登录“专家抽取系统”提交专家抽取需求(无需递交纸质专家抽取确认表、专家抽取委托函等相关资料〉,各抽取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制度,设置经办、审核两岗,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审核工作,根据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经办提交的评审专 家需求、回避情况及理由,以确保专家抽取、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原则要求。(县财政局牵头,县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配 合,6月30日前完成)
五、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落实中小企业、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扩大中小企业市场份额;贯彻落实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有关条款或通过设置特定资格条件予以定向支持。(县财政局,6月30日前完成)
(二)优化进口产品核准程序。严格执行采购进口产品报批制度,支持国内产业发展。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报财政部门核准的,采购人再次采购无需再报财政部门核准,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附原核准意见即可。(县财政 局牵头,县直各单位配合,6月30日前完成)
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效能
(一)构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统一的考核检查标准化指标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全县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各镇采购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加大对不良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力度。(县财政局牵头,县审计局、县纪委配合,6月30日前完成)
(二)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坚持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定位,引导社会代理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实行差异化发展。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建立内部制约机制,科学设置部门岗位,规范业务流程,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性、依法性和时效性的审核把关。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建立社会代理机构备案制度,完善社会代理机构退出管理机制,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实现社会代理机构的良性竞争。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和社会代理机构年度监督检查,提高其依法、规范、高效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县财政局牵头,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配合,6月30日前完成)
(三)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大力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依法采购意识、政策水平和操作执行能力。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 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县财政局牵头, 6月30日前完成)
七、附则
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