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乔明、叶世青、叶茂青、叶远青、谢建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城执撤罚决字〔2024〕001号)。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你们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川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5日
附件:
索引号: | 124416227811871966/2024-00017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河源市龙川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5 |
名称: |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龙城执撤罚决字〔2024〕001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05 |
主题词: |
袁乔明、叶世青、叶茂青、叶远青、谢建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城执撤罚决字〔2024〕001号)。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你们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川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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