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更好预防因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查处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之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在我县境内新增设置固定式电子监控设备,拍摄记录查处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我县新增的固定式电子监控系统拍摄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交通违法行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固定式电子监控拍摄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设备设置地点:
1、龙川县G205国道2700KM+700M处(老隆镇东江大桥东岸桥头卡口);
2、龙川县Y035矿水线0KM+520M处(老隆镇东江二桥东岸桥头卡口)。
三、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罚款和记2分。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共同营造平安、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龙川县公安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