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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龙川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2345417493M/2022-00015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龙川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2-06-07
名称: 关于印发《龙川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龙工商信〔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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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川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9  浏览次数:-

龙工商信〔20225


局机关各股室:

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龙川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局办公室反映。


龙川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7日


龙川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用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龙财行〔202030号)、《关于龙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范津贴补贴后误餐费管理的规定》(龙财行〔201739号)、《龙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龙财行〔201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具体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我局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与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我局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我局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要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财务机构设在局办公室,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在单位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级管理。任何股室和部门不得私设财务和擅自经办收支业务,违者以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二章财务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财务机构设在局办公室,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担任财务人员。

第七条财务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参与并为本单位相关事项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方案。

组织制定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并监督、贯彻执行。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策及资金计划,综合平衡,组织实施。

组织拟写本单位的财务报告、专题报告或分析说明,提供会计信息。

制定本单位财会工作规划,推动会计电算化的发展。

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和财经法规。

做好会计人员会计专业资格证的办理、考核及会计人员继续教有工作。

负责对会计凭证进行复核和稽查。

负责对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核、汇总,项目进度的监督,完工的验收检查,以及专项财务报告的上报工作。

负责本单位经费开支标准的制定、限额费用的控制、经济责任考核。

十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组织定期盘点清查及专项检查。

十二配合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的审计或财务检查。

十三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收支及报账等会计事务,对本单位预算经费支出的定额执行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有关报表。

审核工资表,按规定计提福利费、工会费及代扣税费和款项,协助出纳发放工资补助。

审核汇总会计凭证、登记总账及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提供本单位的财务报告。

整理、装订、保管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做好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事务,协助处理罚没物资,及时解缴各类款项,并做好有关数据核对和上报工作。

负责票据管理,包括专用收据、收费收据等计划申、购领分发、使用核销等。

负责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工作。

负责会计电算化,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作,会计数据的输入、处理和管理,会计信息的接收与上报。

十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校对收付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建立健全出纳账目、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日记账。

(三)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鉴、支付密钥(ukey)、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四)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管理做到随时掌握余额,月底与银行对账。

(五)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建立支票使用登记簿、预留银行印鉴要分开两人保管。

(六)负责填写收据、发票,经会计审核后收款。

(七)协助会计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参与资产清查工作。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财务工作细则

第十条会计工作细则

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所经办的原始凭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有关责任人签名(全名,下同)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或个人)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摘要、数量、单价、金额等。

原始凭证主要有:收入凭证、支出凭证、银行结算凭证、实物收发凭证、内部结转凭证等。一式几联的凭证必须使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注明各联用途,空白的原始凭证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有关的合同、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一)收入凭证是收到(或应收)款项而开始付款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凭证,如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定额)、罚没财务收据、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等。收入凭证必须填写大、小写金额合计,付款单位报账联和收款单位记账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签名,加盖现金收入或转账收入等字样。

  (二)支出凭证是财会部门据以支出款项等书面证明,如报销单、借支单等,必须填写大、小写金额合计。具体要求如下:

外来凭证应盖有收款单位公章(或刻有纳税登记号的发票专用章),并有收款人、开票人的签名或盖章。

本单位的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应在支出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和支出理由;如直接在支出凭证空白背面签署批准后,应签在中央部位(可使用专门格式的印戳)。

借支单据,由经办人填写,经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批准后,据以办理财务手续,并编制记账凭证。

(三)内部结转凭证属单位内部财务结账处理的书面证明,如内部往来账单、各种费用计提分配表、汇总表等,是结账和编制转账凭证的依据。

(四)单据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有附件的原始凭证(如报销单)应注明附件张数:票面较小的附件(如车票等)需均匀张贴在报销单据粘贴单上,便于清点装订。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填制单位的书面证明:确实无法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电子发票属于原始凭证。

(五)原始凭证除套写外,均应使用蓝、黑墨水填写,字体要端正、清晰,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不允许更改。

第十一条出纳工作细则

出纳工作的任务和内容:按制度规定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登记日记账,负责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财务印鉴、支票簿等,但出纳人员不能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一)出纳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做到:清正管财,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守法护法;严谨负责,一丝不荀;热诚服务,耐心解释。

(二)现金管理原则

1.坚持“钱账分管,互相牵制”的原则,会计和出纳人员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互相牵制。

2.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防止库存现金超过限额。

3.按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支范围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4.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财政专户。

5.对各账户现金收支应及时入帐,保证账款相符。

(三)遵守国家规定的账户管理原则,按财政等部门的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有关银行账户。按月和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四)公款不得私存,账号不准外借或提供私人使用。

第四章费用报销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局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即所有经费开支,需最后经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支。单项开支一万元(含本数)以上为重大支出项目,由县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后方可开支。

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制作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

(二)经办人所在股室负责人对所发生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名。

(三)财务人员对原始单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签名。

(四)局分管领导和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

(五)财务按规定结算报销。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报销费用,应制作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并将报销票据整理、分类,用胶水粘贴在报销单据粘贴单上,签署经手人、证明人姓名。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合法、真实、有效。收款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差旅费

  (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二)出差人员在制作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时,必须附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出差审批表等),按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审批报销。

  (三)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1.住宿费: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到市内住宿费为200/·天,出差到市外地级市以上地区住宿费为280/·天。

2.伙食补助费: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到各乡镇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40元,因公出差到本市内(各县区)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因公出差到省、地级市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3.市内、市外交通费补助。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到市内县以下及市外的包干标准可参照《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执行。

4.城市间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到本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费用按经济舱金额报销,超标部分由个人负责。

5.如需向接待单位交纳食宿费和交通费的,严格按照《龙川县财政局、龙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龙财行〔201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车辆费用

  公务车辆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局机关制定的公车管理制定执行,实行定点维修制度,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报销;车辆加油一般使用公务卡,特殊情况须临时现金加油和车辆应急维修的,由经办人报局办公室,经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临时现金加油和应急维修的,并按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审批报销。

  第十六条办公用品购买和维修

  (一)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并填写《办公用品申请表》,由局办公室复核,经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

  (二)办公用品购买属于政府协议采购商品范围的品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县局办公室统一进行采购:不属于政府协议采购商品品种的,由办公室拟定采购方式报主管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后采购,但一般应由两人以上同去办理,由经办人制作费用报销单按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审批报销。

  (三)购买办公用品必领以价格合理、质量保证和实用为原则;办公用品购买回来后,由办公室核对验收入库。

  (四)工作人员领取办公用品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五)采购的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室应按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并报财务入账。

  (六)办公设备维修等由使用股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核实并统一安排维修,维修完毕验收合格后由使用人员在维修单和票据上签字确认(使用人为局领导的由办公室人员签名确认),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统一结算。

  第十七条会议费、培训费

  (一)局办公室和各业务股室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班,应严格按照《龙川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和《龙川县干部培训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二)局办公室应会同筹备会议和培训的股室做好计划并制作和填写《会议审批表》报分管业务领导和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承办会议和培训各项工作的股室应严格按照预算和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三)局办公室和等备会议的股室经办人在会议和培训工作结束后,应将票据、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等按要求制作费用报销单,按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审批,由局办公室人员统一结算。

  (四)会议费和培训费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使用规定,使用银行对公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禁止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

  (一)伙食费标准科级干部以下每人每天80元,处级干部每人每天100元,厅级以上干部接待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接待陪席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本单位原则上不负担各类来宾的住宿费,住宿费由来宾自行付款结算。各股室在上级及兄弟单位来人时原则上对口接待,分管副局长参加。股室接到公务通知需安排伙食的,应填写《接待费用审批表》报经分管业务领导和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经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接待活动结束后由股室经手人制作费用报销单,并将接待费用审批表、来访公函或公务事访通讯记录等作为附件,按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审批报销。

  (二)无来访公函和公务事访通讯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安排接待。

  (三)住宿费

单位原则上不负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接待对象的住宿费由来宾自行付款结算。

原则上不向客人赠送礼品,不准用公款安排接待对象到营业性娱乐和保健场所消费。

第十九条误餐费

(一)公务误餐费补助仅限午餐、晚餐、夜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餐40元;超时工作、值班误餐费为中午、下午超时工作以及超时工作到22:00以后的,可发放误餐费;因工作需要值班的,可发放午餐、晚餐、夜餐误餐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餐40元。误餐费须填写《龙川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误餐费审批报销单》方可报销。(正常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8:30-12:0014:30-17:30)。

(二)经分管业务领导和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发生误餐费的,工作人员应填写《龙川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误餐费用审批表》报批,制作费用报销单按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审批报销。

第五章 财务收支标准细则

第二十一条财务收支活动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经费开支实行报账制,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办公室为主体,统一账户、统一资金拨借、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等级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科级及以下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三)科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四)科员以下,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五)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六)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七)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元/·

职务

出差到本省市外地级市以上地区

出差到本市及各县区

处级

340

300

科级及以下

280

200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1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分地区、分职级执行。

出差到本县各乡镇的,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住宿的,应报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凭发票报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发票报销。

出差到县外当天往返不产生住宿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报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接待或联系工作单位已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食宿费;如需向接待单位交纳食宿费和交通费的,凭交纳凭证报销。

其他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伙食补助费和市内、市外交通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地级市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出差到本市含(各县区)伙食补偿标准每人每天80元:出差到县内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40元。

除接待单位按照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就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市内、市外交通费补助: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市内、市外包干标准可参照《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执行。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一)工作人员到县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县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二)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发改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

(三)到县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用,伙食补助费和县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四)派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和乡村振兴工作组成员统一按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会议(培训)费

(一)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场地租金、外聘专家教师课时费、文件资料印刷等其他费用。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

单位:人/

住宿费(元)

伙食费(元)

其他费用(元)

合计(元)

120

120

40

28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培训)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二)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4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天一般不超过6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慰问金

(一)在职干部职工直系亲属逝世,一般给予500元慰问金。

(二)在职干部职工因病住院,一般由办公室或工会安排,由分管副局长带队(或指定一名带队人员),一般给予300元的慰问金。特殊情况需增加的,经局长同意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慰问金超过1000元以上须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三)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报告办公室后,经请示县局领导同意可由办公室安排慰问,慰问金控制在300元内。

(四)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局统一组织的献血活动,凭献血证每人给予500元的慰问金作营养补助费。

第六章 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凡属固定资产的,如办公桌、椅、铁柜、木柜、保险柜、计算机、空调机、电风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录相机、采访录音机、照相机、消毒柜、电话、办公室的各种设备、各股室配备的各种仪器、设备等,均列入办公设备管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凡公费配置、个人领用的办公设备、工具,均须签名领用,调出本局时须交回,如有损坏视情况折价赔偿。

第三十条贵重物品如如录相机、采访录音机、电视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要指定专人保管,私人不准借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需办理领用或借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每位工作人员都要爱护办公设备,坚持能用则用、能修则修,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开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龙川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局机关以前所定制度、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