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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龙川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2345417493M/2022-00023 分类: 综合政务、公告
发布机构: 河源市龙川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2-12-09
名称: 龙川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规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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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12-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定县工商信局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根据省、市、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用车运行数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县工商信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工商信局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出行,是指外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招商引资、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五条 对划定区域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出行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在划定区域外公务出行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划定区域,是指龙川县城。

  第六条 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建立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公务用车实行轻重缓急,优先保障重要公务、调研、接待和会议公务出行。

  第七条 公务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统一标识。

第二章 车辆配备及更新

  第八条 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第九条 县工商信局共配备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各1辆。保留车辆原则上安排领导公务用车,各工作人员出行尽量选择公共交通为主,交通费用报销按照局现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十条 在划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安排用车:

  (一)接待省、市、县有关领导及随行人员到龙川县调研、检查指导工作;

  (二)接送以本局名义邀请的上级领导、专家、学者或者其他承担重要任务的人员;

  (三)处理自然灾害、三线整治、安全生产事件、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企业突发情况、服务企业、疫情防控工作;

  (四)日常公文的领取或寄送;

  (五)机密级以上公文或涉密载体的传送或领取;

  (六)较大数额的现金支取;

  (七)其他必须使用公务车辆的。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经批准可更新(拍卖或报废),达到更新年限但仍能正常行驶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在划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不符合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的,由出行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

  第十三条 在划定区域范围外(本省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安排公务用车:

  (一)本局副职以上人员外出学习交流、出席会议、招商引资、调查研究、执行任务;

  (二)本局工作人员3人以上因公出行到划定区域范围外,且出行到同一地方的;

  (三)本局工作人员出行携带机密级以上公文或涉密载体;

  (四)其他必须使用公务车辆的。

  第十四条 在规定区域范围外进行公务活动,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保留车辆不够安排的,可通过租赁社会化车辆或使用私人车辆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公务出行人员到市外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

  第十六条 单位人员出行河源市范围外进行公务活动的,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 在规定区域范围外进行公务活动,出行人员驾驶个人车辆出行的,费用按照局执行的财务制度进行差旅报销。

  第十八条 租赁社会化车辆或使用私人车辆进行公务活动应厉行节约,并按局现行财务规定支付。

第四章 车辆申请和审核

  第十九条 局现有车辆统一纳入省公务用车信息平台管理,实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监督,确保公务出行高效保障、公车运行全程监控,公车运维费用全程记录。

  第二十条 局领导公务用车实行局办公室审核、审批调度;局机关人员公务用车实行由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局办公室审批调度。

下列情形用车优先调派: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紧急公务、接待省、市、县相关领导到本局、企业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取送机要文件、紧急公函、重要档案等。

  第二十一条 用车人员因公出行申请用车的,应至少提前1个小时登录用车信息平台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办公室调度派车。

用车人员申请用车的,需提供学习文件、会议通知、函(信)件等作为凭证申请派车;同一时间到达目的地的,应尽量拼车出行,避免集中时间多批次用车。

第五章 车辆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及司机,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一)实行专人驾驶。公务车辆一律不得由非司机人员驾驶使用。

  (二)车辆在非执行任务期间,必须在局机关车库规定车位停放。执行任务时,司机应随身保管所有证件,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保管的停车场,在临时停放无法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司机人员不得离开车辆。

  (三)实行用车申请制度。车辆每次出行,由用车人员登录省用车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并形成车辆使用台账。

  (四)除公务外,严禁将公务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地点。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公务车辆维护实行车辆核算:车辆维护费包含燃油费、通行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轮胎费、车辆检测费、附加费等。

  (一)车辆燃油费使用IC加油卡或公务卡,燃油费由局办公室指定人员按时补充、登记、监督管理。因特殊原则无法刷卡,可采取其他支付方式,由乘车人员证明后按程序报销。

  (二)车辆通行费用使用粤通卡结算,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能用粤通卡结算路桥费的,由司机按程序报销。

  (三)车辆保险费在政府采购中标定点保险公司统一办理,车辆保险费用按全保出单。

  (四)局办公室指定专人对公务车辆进行定期维修保养,车辆维修保养在县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维修厂进行维保。

  第二十四条 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车辆购置、投保、使用、加油、维修、保养记录,实行单车核算。局办公室定期组织司机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养和单车核算情况,并对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及时调整、推进节能减排,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六章 司机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司机人员统一由办公室管理,无出车任务应在办公室待命并协助做好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司机人员应自觉学习安全知识,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 司机人员应自觉学习安全知识,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公务车辆发生损坏、被盗及交通事故时,司机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局办公室,自觉配合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并在事后提交报告。

因司机人员主观过错发生损坏、被盗及责任事故或受到违章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由司机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司机人员完成出车任务,检查、清洗车辆,将车辆停放在车库,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