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市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
为规范本镇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建设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进行削坡建房,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一户一宅”原则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照如下标准执行: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半,总楼高不得超过13.5米。
(三)先批后建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住宅必须先审批后建设,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组织架构
(一)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
农业农村办负责收集汇总各责任部门的核查意见,整理并提请鹤市镇农村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逐一审议,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汇报、记录会议审议结果。农业农村办按规划核实情况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按联席会议审议结果办理《龙川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各村。
(二)服务窗口设立
设立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服务窗口,位于鹤市镇农业农村办公室,统一受理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简化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审批或者审核事项。
二、职责分工
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镇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村民建房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管理,通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
2.依法办理村民建房的审批或者审核手续;
3.接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4.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村民建房安全质量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
5.对村民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
6.接受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对宅基地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7.与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接村民建房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
8.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民用地建房自治管理;
9.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将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审批流程
(一)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龙川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其它申请要件。
(二)村级审核
1.审查流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社)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龙川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查。
2.审查事项。村委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委会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在《龙川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委会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镇级审批
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做出处理:
1.宅基地建房备案。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龙川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2.集体建房备案。申请集体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需求编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所需的审查材料,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新增建设用地备案。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需求编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所需的审查材料,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4.评估标准。涉及削坡建房的,原则上削坡坡角小于等于45度且按规定建设防护设施,削坡坡脚与所建房屋距离大于等于3米,在山顶及屋后修建排水渠;或虽条件不符合此标准,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为符合安全标准的,可由镇人民政府结合具体地质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批,一并由镇人民政府出具《龙川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涉及上级审核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放样
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镇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填写《龙川县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镇政府收到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房用地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放样。
(五)安全施工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
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镇政府收到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龙川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镇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七)确权发证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依法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