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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龙川县麻布岗镇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2007271786Y/2020-00015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龙川县麻布岗镇 成文日期: 2020-09-11
名称: 麻布岗镇、村(居)干部职工考勤及假期制度
文号: 麻委〔2020〕26号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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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布岗镇、村(居)干部职工考勤及假期制度

发布日期:2020-09-11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督促全体镇、村干部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肃组织纪律,为年终考核、评先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镇、村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上班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第三条 为严肃考勤制度,镇纪委负责对全镇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条上班延迟到岗超过10分钟为迟到,下班早于10分钟离岗为早退;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或提前离岗的,应参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口头请假。

  第五条集中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擅自不参加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条 各村(居)、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应监督本村(居)、本办公室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每月经包村领导或分管领导审阅后报镇纪委备案,镇纪委负责汇总统计,年终公布考勤情况。领导班子的考勤由镇纪委负责登记。

  第七条实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干部职工在节假日期间离开龙川外出,或工作日期间经批准需要离开龙川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出访等,出行前应按规定进行请示报备。

  (一)镇主要领导外出请示报备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离开县外学习、考察、培训等时,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备,并向县委书记和县政府县长请示。镇主要领导外出期间,委托在家的一名领导主持工作。

  (二)镇其他领导外出,应向镇工作专班组长、常务副组长请示,并向镇纪委报备。

  (三)各村(居)主要负责同志因公离开麻布岗镇1天以内,应向包村领导请示报告;离开镇上1天以上,应向镇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并向镇纪委报备。其他村(居)干部因公离开麻布岗镇1天以内,应向本村(居)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离开镇上1天以上,应向包村领导请示报告。

  (四)各办公室负责人因公离开麻布岗镇1天以内,应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离开镇上1天以上,应向镇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并向镇纪委报备。一般干部因公离开麻布岗镇1天以内,应向本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报告;离开镇上1天以上,应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五)为妥善应对重大紧急事件,保持工作联系,干部外出期间务必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八条镇、村(居)干部职工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九条应请示报告而不报告出现情况的,根据下列情形追究责任。

  (一)造成自身伤害和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

  (二)造成轻微工作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组织上给予批评教育。
   (三)造成重大工作影响和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镇、村(居)干部职工请假实行请假审批制度。

  (一)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请假需报镇工作专班组长、常务副组长批准;科员与职工请假2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镇主要领导批准。

  (二)各村(居)主要负责同志请假1天以内,报包村领导批准;1天以上,经包村领导同意后,报镇主要领导批准。其他村(居)干部请假2天以内,报本村(居)主要负责同志批准;请假2天以上,经本村(居)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包村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镇、村(居)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上的,必须填写《请假审批条》按第十条规定送请领导审批,请休假的干部职工应将《请假审批条》报镇纪委备案留存。

  第十二条请病假者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手续的,应事先电话告知,事后可凭相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干部职工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并按本制度第十条落实请假审批制度。各村(居)干部、单位聘请的临时工假期,参照本制度执行。

  因工作需要,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视情况给予补休。

  第十四条主要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10天;工作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可一次性休,也可分期休,但不能跨年度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配偶和父母分居两地(80公里以上),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和亲人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期内。

  (三)婚假。按规定时间为3天,婚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

  (四)产假。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178天;难产的(如剖腹产),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五)陪产假。计划生育内生育子女男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享受15天陪产假。

  (六)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死亡后,给予3天丧假。丧假期间的公休日和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天数。

  (七)病假。干部职工因患病或非工伤需治疗、休息时间,经领导批准可休病假。休病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本制度规定假期未尽事项,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麻布岗镇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制订的有关考勤条款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