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622007271081P/2022-00026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河源市龙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2-06-14
龙川县畜禽养殖和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
2022-06-14

龙川县畜禽养殖和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

发布日期:2022-06-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农牧部门、环保部门指导服务畜禽养殖场和第三方处理(服务)机构开展畜禽养殖与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引用标准及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对本技术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和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 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农牧发〔2017〕11 号)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 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3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18〕91 号)

  第三章养殖规定

  根据《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龙府办〔2020〕9号):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见附件1),养殖规定如下:

  (一)禁养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包含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 下同)。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搬迁。

  (二)在非禁养区, 要控制养殖规模, 优化养殖场布局, 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 总量控制, 达标排放。

  (三)在非禁养区新建、 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 应当符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镇、 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办理土地承 包(转包)或有关用地(含林地)备案、 审批手续, 按照相关环 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气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 和 “ 三同时” 制度,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在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 应当符合国家或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 种养结合综合利用, 或者用以生产沼气、 有机肥料等物质。 畜禽养 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 实行无害化 处理, 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 溢流。 畜禽养殖 场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 沼液、 沼渣或者 污水等。

  第四章 养殖场分类

  根据养殖出栏量(存栏量)进行分类,主要分养殖专业户及规模化养殖场。

  一、养殖专业户

  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 头,≤5 头奶牛存栏量<100 头,≤10 头肉牛出栏量<100 头,≤500 只蛋鸡存栏量<10000 只,≤2000 只肉鸡年出栏量<40000 只,≤50 头肉羊年出栏<500 头;

  二、规模养殖场

  生猪年出栏量≥500 头、奶牛存栏量≥100 头,肉牛出栏量≥100 头,蛋鸡存栏量≥10000 只,肉鸡年出栏量≥40000 只,肉羊年出栏≥500 头。

  第五章 基本原则

  一、坚持重点突破

  重点指导旧场改造升级,对新场严格规范管理,鼓励养殖密集区进行集中处理,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畜禽养殖场逐步改传统养殖模式为高床养殖等生态养殖模式。

  二、重视源头减量

  推广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低氮低磷低矿物质饲料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推广兽药抗生素和铜、锌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技术。引导生猪、奶牛规模养殖场改人工干清粪为漏缝地板下自动化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实行雨污分离、固液分离等有效措施,从源头控制液体粪污产生量。

  三、严格过程控制

  畜禽养殖场根据养殖规模建设必要的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采用适合的处理技术,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全面推行“一禁、二表、三分离”。“一禁”即严禁水冲粪,推行干清粪;“二表” 即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三分离”即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污水产生量。

  四、推进末端利用

  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保证畜禽粪污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应以生态消纳为主,处理后回用、纳管或达标排放为辅。

  第六章 总体要求

  一、优化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

  坚持以地定畜、以种定养,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规模,认真执行国家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办法及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市、区)要合理协调养殖总量,促使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

  二、落实养殖场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场应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措施,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粪污处理和利用能力不足的中小养殖场(户)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第三方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负相关责任。

  三、因地制宜选用处理模式

  畜禽粪污应经无害化处理后进行资源化利用。选用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工艺时,应合法合规,根据养殖场的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排水去向等因素确定工艺路线及处理目标,合理确定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并在实现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低运行成本的处理工艺;采用物理化学处理工艺时,应防止二次污染。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所采用的技术应成熟可靠,科学合理选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鱼塘不能作为治污设施,对于配套有鱼塘作为资源利用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应防止畜禽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进入鱼塘,并按照鱼塘承载力确定粪污施用量,根据区域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鱼塘排水水质的要求,减少畜禽养殖对周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

  第七章 基本处理工艺

  养殖场主要以进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降低有机物浓度、减少沼液和沼渣消纳所需配套的土地面积为目的,且养殖场周围具有足够土地面积全部消纳低浓度沼液,并且有一定的土地轮作面积的情况。应以生态消纳为主,处理后回用、纳管或达标排放为辅。

  一、基本处理工艺流程

  畜禽养殖场粪污主要分固体粪污及液体粪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基本流程图见附件 3。

  (一)固体粪污处理工艺

  固体粪污经干清粪出来后,暂存在固体粪便贮存池(场),后有三种工艺可进行选择:①堆肥处理、②异位发酵床、③第三方处理。

  ①堆肥处理基本要求:

  宜采用好氧堆肥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进行有机肥生产。

  好氧堆肥通常由预处理、发酵、后处理、贮存等工序组成。堆肥场地一般由固体粪污贮存池、堆肥场地以及成品堆肥存放场地等组成。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m³×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计算公式见附件5,其它畜禽按附件6 折算成猪的量计算。采用间歇式堆肥处理时,堆肥场宜设有至少能容纳6 个月堆肥产量的贮存设施。

  堆肥场地应建立防渗的堆肥渗滤液收集贮存池,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配置防雨淋设施和雨水排水系统。

  制作堆肥以及以畜禽粪便为原料制成的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

  有机复合肥,应符合堆肥的卫生学及《有机肥料》(NY525-2012)要求。

  ②异位发酵床处理基本要求:

  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常见于高床养殖工艺,即上层养猪,下层建设发酵床和安装翻抛设备。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m³,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 ㎡,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

  ③第三方处理基本要求:

  不具备堆肥条件或无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可根据畜禽养殖场地理位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及经济情况,选用交第三方进行处理或其他方法对固体粪便进行资源回收利用,但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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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要点:

  固体粪污应设置专门的固体粪便暂存池(场),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应按照《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要求进行设计(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宜采用地上带有雨棚的“n”型槽式堆粪池,地面为混凝土结构,坡度1%,做防渗处理,坡底设有排水沟和污水池相连;墙高≤1.5 米,砖混并水泥抹面或混凝土结构;雨棚下玄与设施地面净高≥ 3.5 米)。

  固体粪便暂存池(场)容积计算公式:生猪出栏量(头)×0.1(m³),详见附件5,其他畜禽与生猪之间转换见附件6。

  (二)液体粪污处理工艺

  液体粪污处理应配套基本处理工艺:预处理+深度处理。

  预处理单元包含:格栅、沉砂池、固液分离系统、水解酸化、厌氧反应池等基本单元。

  深度处理单元包含:配水池、好氧深度处理系统、自然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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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养殖场经干清粪后,液体粪污进入预处理单元、沼液贮存池,再进入深度处理单元,处理达标后,有消纳土地的应优先考虑回用灌溉,消纳土地不足的考虑达标排放或回用,无消纳面积的可考虑交第三方处理。

  二、液体粪污处理工艺流程解释

  (一)总体要求

  污染防治基本工艺所需配套设施应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18〕91号)要求(详见附件5),不得低于附件5 所列系数值。

  (二)预处理单元

  1、格栅

  废水进入集水池前应设置格栅。当污水量较大时,宜采用机械格栅,栅渣应及时运至粪便堆肥场或其他无害化场所进行处理。

  格栅的技术要求按GB50014—2006 的有关规定执行。

  2.沉砂集水池

  处理养鸡场或散放式奶牛场废水时应强化沉砂池设置;其他养殖废水处理可使设置的集水池具有一定的沉砂功能,不单独设置沉砂池。

  沉砂池的设计参照CJJ64—1995 第3.3 条的有关规定。

  集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最大日排放量的 50%。集水池的设置应方便去除浮渣和沉渣。处理食草类动物粪污时,应增加集水池容积,使其具有化粪的功能。

  3.固液分离系统

  固液分离设备可选用水力筛网、螺旋挤压分离机等,应根据处理水量、水质、场地、经济情况等条件综合考虑选用,并考虑废渣的贮存、运输等情况。当采用螺旋挤压分离机时,宜在排污收集后3h 内进行污水的固液分离。

  4.水解酸化池

  进水经固液分离后、进厌氧处理系统前,根据工艺要求宜设置水解酸化池。水解酸化池容积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进水经固液分离的,水力停留时间(HRT)宜为 12~24h。

  5.厌氧处理池

  厌氧生物处理单元包括厌氧反应器、沼气收集与处置系统(净化系统、储气罐、输配气管和使用系统等)、沼液和沼渣处置系统。

  厌氧单元有关设计应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厌氧池容积计算公式:生猪出栏量(头)×0.2(m³),深度处理工艺厌氧池容积计算公式:生猪出栏量(头)×0.1(m³),详见附件5。

  厌氧处理系统出来的沼渣,应及时运至固体粪污堆肥场或其他无害化场所进行妥善处理。应全部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制作沼气肥,沼液和沼渣应符合有机肥料中重金属的限量指标的规定,沼渣出池后应进行进一步堆制,充分腐熟后才能使用,并符合沼气肥的卫生学要求。

  (三)沼液贮存池

  沼液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³)×贮存周期(天) ×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 0.01m³,奶牛0.045m³,肉牛0.017m³,家禽0.0002m³,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出栏:存栏=2:1。

  沼液储存池相关建设要求根据NY/T1220 执行,沼液贮存池容积根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确定。沼液贮存池容积计算公式:生猪出栏量(头)×0.3(m³),详见附件5。

  (四)深度处理单元

  深度处理单元包含配水池、好氧深度处理、自然处理等基本深度处理系统工艺环节,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应工艺及排放、利用方式。

  1.好氧处理系统

  应根据粪污种类和工艺路线确定,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设置好氧处理设施。好氧反应单元前宜设置配水池,使厌氧出水与水解酸化池的一部分污水进行混合调配,确保好氧工艺进水的生化需氧量与化学需氧量的比值 m(BOD5/COD)≥0.3。宜采用具有脱氮功能的好氧处理工艺,如具有脱氮功能的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氧化沟法、缺氧/好氧(A/O)等生物处理工艺。

  除氨氮时,完全硝化要求进水的总碱度(以CaCO3 计)/氨氮的比值宜≥7.14;脱总氮时,进水的碳氮比(BOD5/TN)宜>4,总碱度(以 CaCO3计)/氨氮的比值宜≥3.6。

  好氧池的污泥负荷(BOD5/MLVSS)宜为 0.05~0.1kg/(kg.d),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MLVSS)宜为 2.0~4.0g/L,其他相关设计、配套设施和设备参考GB50014-2006 及相应的工艺类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好氧池容积计算公式:生猪出栏量(头)×0.01(m³),详见附件5。

  2.自然处理系统

  自然处理工艺包括稳定塘技术、人工湿地和土地处理。

  稳定塘宜采用常规处理塘,如兼性塘、好氧塘、水生植物塘等,根据《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CJJ/T54-2017)、《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进行设计。塘址的土地渗透系数(K)大于0.2 米/天时,应采取防渗处理。稳定塘有效表面积与有效容积可采用污染物负荷法计算确定。

  人工湿地适用于有地表径流和废弃土地,常年气温适宜的地区,应根据污水性质及当地气候、地理实际状况,选择适宜的水生植物。表面流湿地水力负荷宜为2.4~5.8 厘米/天;潜流湿地水力负荷宜为3.3~8.2 厘米/天;垂直流人工湿地水力负荷宜为 3.4~6.7 厘米/天。设置填料时,可适当提高水力负荷。

  采用土地处理宜控制液体粪污有害物质浓度,加强监测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土地处理的水力负荷应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列范围取值:慢速渗滤系统水力负荷 0.5~5.0 米/年,地下水最浅深度不宜小于1.5 米;快速渗滤系统水力负荷5~120 米/年,淹水期与干化期比值应小于1;地表漫流系统年水力负荷3~20 米/年。

  (五)沼气利用单元

  氧处理产生的沼气须完全利用,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经净化处理后通过输配气系统可用于居民生活用气、锅炉燃烧、沼气发电等。沼气的净化、贮存按照NY/T1222—2006 第 8.5 条、第 8.6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土地配套要求

  采用农业资源化利用方式时应根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沼渣、沼液施用技术规范》(NY/T2065)执行。

  1.消纳地选择

  沼液可作为农田、牧草地、林地、大棚蔬菜田、苗木基地、茶园、果园等地有机肥料,水分含量 96%~99%,酸碱度为6.8~8.0,鲜基样的总养分含量0.2%,沼液重金属允许范围指标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对于周边有充足消纳地的畜禽场,可通过管道形式将处理后沼液输送至消纳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并根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 号),确定沼液施用量,避免二次污染。

  对于周边没有足够消纳地的畜禽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沼液输送至消纳地,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沼液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根据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2065 沼渣年施用量0.9-1.8 吨/亩,沼液年施用量3-6.7 吨/亩,一般按2 季计算施肥量。

  参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每亩土地年消纳粪便量不超过5 头猪(出栏)。

  土地消纳面积计算公式:生猪出栏量(头)×0.2(亩),详见附件5。

  2.作物选择

  沼液消纳地应选择种植对水分和养分需求量适合的果蔬茶牧草等作物,按照需求消纳沼液。

  3.浇灌施用方式

  沼液施用时一般采用普通喷灌、滴灌等方式,避免传统地面灌溉耗水量大、利用率低以及沼液溢出到消纳地以外的水体等问题。推荐采用注入式灌溉,或软管浇施技术,提高节水性能和节水利用率,减少灌溉过程中的臭气排放,保证施肥均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按土壤养分含量和作物种类的需肥规律和特点,将沼液与灌溉水混合,相融后进行灌溉。

  (七)二次污染防止措施要求

  在灌溉过程中应防治粪污在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应在坡耕地区域,建设生物拦截带、集水池、导流渠等径流拦截与再利用设施。在平原水网区域,建设生态沟渠或多塘系统。

  根据消纳地具体位置和当地条件,在附近设置相应的沼液储存池,以解决在非利用期间的沼液储存问题。沼液储存池总容积一般不得少于60 天的沼液产生量,具有防雨防渗漏功能,不得污染地下水,对易侵蚀不问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用于异地消纳的沼液,可采用沼液膜浓缩技术,浓缩液用于配制异地农田的液体肥料。

  (八)粪污转运

  在畜禽粪污贮存地和消纳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及时将收集后的粪污输送至处理地点,处理后的有机粪肥和沼液输送至消纳地,严格控制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防止液体粪污进入外部水体。

  三、回用灌溉及排放要求

  (一)有足够土地消纳面积的

  经沼液贮存池及深度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两者中较严者回用灌溉(见附件2)。

  (二)无足够土地消纳面积的

  经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标准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两者中的较严者后可根据环境承载能力而适量排放(见附件3)。

  四、其他工艺选择

  各养殖场可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18〕91 号)等规范及自身条件选择相应处理工艺或其他处理工艺,确保达到环保要求。不同种类畜禽与猪之间的折算系数见附件6。

  第八章 免责声明

  本指南只作养殖场污染防治及资源利用技术指引,不作为养殖场的设计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龙川县农业农村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