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2023年广东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等部署文件,印发了《2023年龙川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强制免疫疫病范围和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如拟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需评估,并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其他动物疫病免疫要求
猪瘟、新城疫:各镇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县禁止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各镇根据防控需要对受威胁地区牛只进行免疫。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网址为:www.ivdc.org.cn)。
三、免疫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参考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规模场: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二)口蹄疫
1.规模场
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1.规模场
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羊只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四)猪瘟
1.规模场
商品猪:25 -35日龄初免,60 -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种猪:25 -35日龄初免,60 -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对所有应免猪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养殖户可参照规模养殖猪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 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新城疫
1.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 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2.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