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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2345551828T/2022-00017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4-26
名称: 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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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4-26  浏览次数:-

  2021年,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查处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5月28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龙川县新城的某商行进行酒类专项检查。在该商店销售的商品中查获五粮液浓香型白酒12瓶(酒精度52%vol 500ML)。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打假工作人员鉴定,上述商品涉嫌非商标专用权人或其授权所生产,属假冒其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明:该商行在经营过程中通过供货商送货上门销售的方式,以600元/瓶的价格于2021年5月20日买进标称酒精浓度为52%vol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12瓶。2021年5月28日,上述12瓶白酒在某商行销售过程中龙川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查获并依法予以扣押。上述所扣押的标称“五粮液”商标的白酒经所有权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是未经该公司授权生产包装的白酒,系假冒“五粮液”商标系列产品,侵犯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购进时不知道上述的12瓶白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核实,当事人销售上述1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值为16788元,至检查时止,当事人还没有销售上述1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某商行在五年内没有因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受到过处罚。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授权生产包装的“五粮液”系列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

  商标的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使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能够表明自己、区别他人。确保商标区别功能的实现,能够使得同一商标标志的商品具有一致的品质和质量。这样一方面确保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对于生产者而言,能够鼓励其确保统一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相同的品质,以提高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增强竞争力。当事人销售未授权生产包装的“五粮液”系列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