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街道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都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务必认真抓好落实。
四都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四都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为加快我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农村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一、农村生活垃圾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意见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意见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二、征收范围
凡在镇、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工商户、农村居民(包括暂住人员)等。
三、征收标准
(一)单位征收标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公司)接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征收。
(二)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①农贸市场按营业面积0.2元/天•平方米征收;
②台球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以及美容美发业按营业面积0.5元/月•平方米征收;
③日用百货、建材五金、家用电器及维修店、药店、照相馆、机动车和自行车及其维修店(装潢店)、洗车场点等按营业面积0.5元/月•平方米征收;
④酒楼、饭店等餐饮业以及超市按营业面积0.8元/月•平方米征收;
⑤废品收购店按使用面积1元/月•平方米征收;
(三)村(居)民征收标准
由于各村(居)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差距较大,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存在较大差异,为体现公平收费,按分档位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各村(居)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2-20元的标准收取,具体征收细则由各村(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收费标准。
各村(居)暂住人口按实际居住时间参照常住人口收费标准按月收取。
四、征收原则
农村生活垃圾征收按照属地管理、“谁污染、谁负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为镇区内的单位、企业、工厂等开展生活垃圾转运服务。
五、征收办法
各村(居)生活垃圾处理费各自负责征收。镇直各单位、店面由镇环卫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范围参照龙川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六、管理办法
(1)收费票据使用经联社统一发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2)各村(居)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要统一上交镇政府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七、经费用途
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支付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垃圾费用、环卫工人和保洁人员工资,以及垃圾运输车等环卫配套设施维修维护费。
八、减免征收对象
对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弱势群体,凭民政部门的低保及其他证件,到镇政府申请,核实批准后给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减免对象采取一年一议,并对外公示.
九、相应处罚
凡违反本意见、弄虚作假或不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追缴垃圾处理费。如仍拒不缴交的,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予以执行。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