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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龙川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2007271161B/2023-00020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龙川县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3-08-21
名称: 龙川县审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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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审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局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局领导班子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中心组学习是严肃局机关党内政治生活、强化领导干部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模范部门的重要途径,纳入局机关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局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聚焦主业、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局中心组成员主要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局党组会对局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检查指导局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

  分管机关党建工作的党组成员、副局长是局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局长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局中心组其他成员要认真落实学习安排,共同做好相关学习工作。

  第五条  局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部署、局长指示要求和工作实际,落实完善学习制度,拟订学习计划,组织学习活动,做好学习纪实,汇报宣传学习情况,办理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六条  局中心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三)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审计工作各项法规制度;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等方面的知识;

  (九)改革发展实践及审计工作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以及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七条  局中心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局中心组把集体学习研讨作为主要学习形式,原则上每季度确定1个集体学习研讨专题,每次学习不少于半天。局中心组成员及参加学习的股室(中心)主要负责同志重点发言、集体研讨,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局中心组成员结合自身实际,制订自学计划,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落实。

  (三)调查研究。局中心组成员应围绕审计工作改革发展重大现实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调研可以由局党组统一组织,也可结合分管工作自行开展。

  第八条  提倡局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局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带动分管股室(中心)的学习。开展局中心组成员到基层上党课活动。

  第四章  学习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局中心组每年初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新的重大部署,适时补充调整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施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局中心组学习要做好学习纪实,做到有计划、有通知、有记录、有检查、有报告、有落实。

  第十条  局中心组要重点从政治上加强对学习主题、内容、授课人的审核把关和课堂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局中心组成员要端正学习态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研讨的,应事先向局长或主持学习的副局长请假,并以适当方式补学。原则上,每次集体学习研讨的参学率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中心组成员每年集中学习研讨的请假,不得超过当年次数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