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龙川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龙川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龙川县审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龙川县审计局制作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龙川县审计局机构概况、内设机构、领导分工及联系方式信息。

  2.龙川县审计局制作的主动公开文件。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龙川县审计局主要通过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 http://www.longchuan.gov.cn/)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还以政府信息公开栏、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龙川县审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和地点

  受理机构:龙川县审计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受理地址:龙川县老隆镇中山东路20号县政府大院1号楼507。

  联系电话:0762-6752431。

  邮政编码:517300。

  电子邮箱:hyslcxsjj@163.com。(此邮箱只作为沟通联系使用,如需提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请使用下面申请地址)。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62248/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龙川县审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龙川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点击《龙川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进行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龙川县审计局当面提交申请。

  联系地址:龙川县老隆镇中山东路20号县政府大院1号楼507。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

  1.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并登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监督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龙川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