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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龙川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2007271268N/2023-00032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龙川县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3-06-07
名称: 龙川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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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07  浏览次数:-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上级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二条 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漏报、迟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报送。

  第三条 县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上报的数据,应当加强审核,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具体负责人的责任。对统计调查、资料整理、综合汇总各个阶段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审查复核,确保数据质量。因失职或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分管领导或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应责成调查对象及时修正,并收集数据报送支撑材料。若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的,需提供数据修改的情况说明和修改依据,并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修改。

  第六条 统计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向县委、县政府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供,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提供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第八条 对外或对县内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需相关部门提供需要帮助提供数据的函,且提供的数据是对外公布的数据。属于统计业务范围内的,应当如实提供,对不属于统计业务范围内的,应当说明原因,对拒绝提供又不能说于统计业务范围内的,应当说明原因,对拒绝提供又不能说明原因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对外界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条 对调查对象报送的基础数据,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调查对象反馈,并要求其提供说明原因、进行复核或修正。若明知报送数据质量有问题而放任自流的,追究承办人员责任。

  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熟悉报表指标、报表之间的填写要求和逻辑关系,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对采集的统计信息,统计人员要进行真实性和逻辑性审核,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经初步整理审核后,对一些起伏较大或与正常情况相悖的资料,要做进一步地了解和分析归纳,对不符合实际的,应通知调查对象按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报送的支撑性材料。

  第十二条 统计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统计局负责人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统计法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