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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龙川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2007271268N/2024-00002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龙川县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4-01-08
名称: 龙川县统计局印章管理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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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统计局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1-0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本局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各业务股室不得自行刻制、启用或废止印章。各类印章的管理要做到专柜保存、专人管理、盖章时人不离印,用后及时锁回专柜,不得随意摆放或外带。

  第二条 严格使用印章审批程序。所有文函(文件、请示、报告、通知等)须经局相关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本局公章。印章由办公室管理,每次使用由用章股室人员填好《印章使用登记表》,报分管办公室副局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三条 凡需盖印的文函,印章管理员必须先检查(包括:批准者、文函格式、份数、报送单位等),如发现有错漏之处要及时指出纠正。如有异议,须立即请示局相关领导。

  第四条 用印必须与落款名称相一致,不符合者不能盖章。文函用印的份数,以批准打印的份数为准,不得擅自增加用印份数,扩大用印范围。用印作废的文件、材料,需退回销毁后方能重新用印。

  第五条 严禁任何股室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在空白介绍信、信笺纸和各种空白纸张上加盖本局公章。局机关个人办理各类储蓄、购房、学历学位等私人事务需加盖局公章的,须请示分管副局长同意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印外出使用时,须请示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 用印一般由印章管理员专人办理,如由用印股室同志盖章,印章管理员必须监印,严禁离开现场。如出现印章管理员出差、请休假等事由,须事前报告主要负责同志指定其他人暂时代管印章。

  第八条 如印章丢失,要迅速报告局领导,按规定办理遗失声明,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凡未经批准违反本规定擅用本局印章的,局机关将给予当事人及股室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