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应急罚〔2025〕执法-2号
处罚名称:惠州市楼鑫潮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在“11•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中负有责任案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23年11月21日,惠州市楼鑫潮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工人在龙川县皇太极沐足休闲有限公司外墙翻新拆除脚手架时,一根脚手架钢管掉落,将一名路过行人砸伤,送龙川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24年4月10日治疗无效死亡。经调查,惠州市楼鑫潮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包工程,将脚手架搭建作业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李朝明。未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或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且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析,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领导同意,2024年11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部令1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决定给予人民币310000元(叁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C4GK9R2P
法定代表人:王赚湖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2月7日
处罚机关:龙川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441622
当前状态: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