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岩镇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部门,镇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动物检疫工作制度,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地检疫流程规范实施,保证动物肉食品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岩镇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岩镇动物检疫工作制度》《岩镇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制度》《岩镇官方兽医动物产地检疫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龙川县岩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一、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二、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三、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五、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六、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违反上述禁令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禁令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岩镇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岩镇范围内证章标志的订购、发放及领用、保管、回收和处理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证章标志包括: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二)检疫标志,包括检疫滚筒印章、检疫粘贴标志;
(三)动物卫生监督专用标志、标牌、佩章、图案等;
第四条 证章标志实行专人、专账、专库(柜)管理。
(一)明确专人作为证章标志管理员,负责证章标志的日常管理,明确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动物检疫专用章19》在岩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备案,由农业农村办公室王锴主任保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识由农业农村办公室袁胜平保管。
(二)岩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证章标志种类分别建立健全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入库、发放、领用、作废、回收和处理等环节信息。
(三)建立健全盘点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每季度开展一次库存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系统数据与纸质台账相符,并做好盘点记录。
(四)发生证章标志损毁、丢失、被盗等事件,要立即调查,查找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五条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行电子化管理,通过“广东省动物溯源数据管理系统”,实现机构入库、发放及领用,个人分配、库存等信息电子化管理。
第六条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发放及领用,并做好记录。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本单位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发放,所在机构的官方兽医向本单位领用。
(二)镇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用时,应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用申请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及时向发放机构的动物检疫票据管理员进行领用并签字确认。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领用时,应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用申请表,经所在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及时向本级机构内的动物检疫票据管理员进行领用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官方兽医按“等额领证制度”领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即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领取等额数量新的同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则上每次领用的数量要与回收的数量一致,官方兽医领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仅供其本人在检疫工作时使用,不得提供给他人或转交他人代为使用,官方兽医要妥善保管自己领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做好防盗措施,原则上不得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携带外出。
第八条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行定期回收与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回收、保存本单位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及收缴回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做好回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4个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九条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作废与管理。
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需要作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动物溯源数据管理系统”上将该条检疫数据作废,已作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两联齐全回收,做好留档管理、备查,不得撕毁,并做好纸质作废台账。
第十条 证章标志进出库台账、回收台账、销毁台账和作废台账要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因保管不善而发生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由非官方兽医填写,禁止倒卖证章标志。违者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岩镇动物检疫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岩镇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点名称、地址、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检疫范围、对象和规程开展检疫工作,官方兽医可以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定的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三、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主管岩镇动物检疫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五、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六、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检疫规程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并如实提供协助检疫的资料。
七、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并遵守动物及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动物来源和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生产日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或者未提供铁路、航空、航运等运输凭证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
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应当直接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明的目的地,种猪和仔猪应当直接运抵饲养场所种用或者育肥,肉猪应当直接运抵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运输途中,不得销售、调换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
九、对动物调运过程中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依法实施补检,经补检合格的,可以继续运输、销售;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收缴销毁。
十、派出官方兽医应严格按要求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当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十一、岩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岩镇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及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检疫规程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点名称、地址、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
二、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二、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养殖厂(场)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货主申报检疫可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登录粤动监小程序等方式申报检疫。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三日内已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
(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
(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岩镇官方兽医动物产地检疫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动物产地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严防检疫关不出漏洞,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地阻止不法养殖场的违规违法行为。官方兽医在产地检疫中的主要职责包括申报受理、现场检查、出具证明、产地检疫记录等环节。
一、畜禽统计:严格按镇政府部署,对全镇的生猪养殖户进行排查和存档统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便于货主申报情况与统计存栏是否相符作出判定。
二、申报受理:在产地检疫流程中,官方兽医首先需要审核货主提交的检疫申报,审查相关材料以决定是否受理。
三、现场检查:严格按照动物产地及产品检疫流程实施检疫,做到有申报必到场,到场必查验养殖场养殖档案、免疫档案、消毒情况、申报检疫单是否存在虚假行为,官方兽医应现场进行动物临床健康检查,确认动物的健康状况。
四、出具证明:对于临床健康检疫合格的动物,官方兽医应出具电子动物检疫证明票证,不合格的则会出具处理通知单,并由货主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检疫记录:及时做好产地检疫拍照和产地检疫档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