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紫市镇镇村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严肃规范干部请销假制度,保持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有关纪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请销假对象为镇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工勤人员和村(社区)干部。
二、请销假范围是事假、婚假、产假、病假等。
三、法定假期离开本县范围的,均须按规定向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批准时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请假(特殊情况除外)。
五、请假批准权限:
(一)请假必须具备请假呈批表,请假按照各部门干部分工管理向所在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镇党委委员向镇党委书记请假,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向镇长请假,镇人主席、副主席向镇党委书记请假;镇干部、职工1天内向部门分管领导请假,2天以上向党委主要领导请假。
(三)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1天内向镇包村领导请假,2天以上向镇党委书记请假,村(社区)其他干部1天内向村(社区)支部书记请假,2天以上向镇包村领导请假。
(四)如遇特殊情况或紧急事情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按照程序口头请假,并在上班2日内由本人及时向党政办补办请假手续。在请假外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及时向准假领导续假,上班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对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参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干部在请假前,必须事先做好工作交接,请假后不得影响和贻误工作;干部在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七、在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县委、县政府部署重大工作期间,干部原则上不得请假。干部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的,或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本部门出现生产、安全等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八、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和村(社区)干部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镇党政办认真做好考勤登记工作。
附1:
紫市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呈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2:
紫市镇村(社区)工作人员请假呈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