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龙川县乡镇墟镇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批前公示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0-07-23来源: 龙川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人次:-
【字体:

公示说明

  《龙川县乡镇墟镇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由县自然资源局研究起草,已形成初稿,现将本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建议。

  1.公示时间

  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20日,公示30天,社会公众(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有效公示期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受理地址

  受理地址:龙川县新城开发区3号小区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受理电话:0762-6808670;电子邮箱:lcghgs@163.com。

  3.受理条件

  【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提供反馈意见或建议者的真实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统一信用代码)及有效的联系方式;(2)注明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及其理由或者依据;(3)逾期或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



龙川县乡镇墟镇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墟镇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确保我县乡镇整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乡镇墟镇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范围为各乡镇墟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在乡镇墟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设活动(不含村民建房)。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个人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个人建房规划条件,负责对建筑设计方案按规划条件界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批;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墟镇个人建房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个人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对建筑设计方案消防、人防、建筑节能以及电动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审查,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墟镇个人建房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指导各乡镇墟镇职责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工作。

  4.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和审核辖区内的个人建房申请,并将经审核通过的个人建房申请的相关材料报送县职能部门审批;负责对辖区内的墟镇个人建房进行日常的跟踪监督和管理,负责对辖区违法违章建设和违法用地的查处。

  5.供电、供水等部门依据职责协助做好各乡镇墟镇个人建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人建房分为新建、改(扩)建、重建、维修加固等四种形式。

  (一)新建:指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土地权属证明的土地上按新的规划条件新建房屋。

  (二)改(扩)建:指将老旧房屋拆除后,在原地按新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面积和层数有变)。

  (三)重建:指按原房屋的面积、层数在原址上进行建设。

  (四)维修加固:指在不改变原层数、原面积,对房屋进行结构加固。

  第六条  各乡镇墟镇的自住房,应坚持“从严控制、疏堵结合”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并逐步控制新建自住房。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公寓式住宅是指区别于单家独户式住宅的多户集中建设居住的单元式住宅),引导居民住房逐步向住宅小区集中。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住房建设:

  (一)文物保护保护区范围内;

  (二)墟镇市政道路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区、地震活动断裂带、河道管理范围内;

  (三)列入墟镇近期建设改造的区域;

  (四)影响环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五)不符合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域;

  (六)四邻有土地、建筑物等影响规划审批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七)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八)不符合《龙川县农村居民削坡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四)至(七)项之规定的。

第二章  规划条件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个人在乡镇墟镇进行住房建设,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经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经审批后出具用地规划条件。

  第九条  办理个人建房规划条件应遵从如下规定。

  (一)个人建房首层层高临墟镇主干道(现有建筑控制宽度≥30米)为4.0~5.0米,临墟镇次干道、支路和街坊道路为4.0米,其余楼层高一般不超过3.3米,个人建房应当在建筑红线内设置三级化粪池,不得侵占相邻的街、巷、通道、间距。

  (二)个人建房原则上不要求配套公建,但统规联建的须按规范要求配套公建。

  (三)为尊重历史,墟镇内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改建或建设的个人建房,为了协调临街立面效果,根据相邻建筑审批层数及临街道路红线宽度,在满足消防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属规划确定的主干路(现有建筑控制宽度≥30米)层数不超过7层,次干路(现有建筑控制宽度介于16~29.9米)层数不超过6层,支路(现有建筑控制宽度介于8~15.9米)层数不超过5层,其它零散用地层数不超过3层。

  (四)个人建房建筑应首先确保满足消防要求,片区内不能满足消防通道、登高等要求的,该个人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并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窗户。

  (五)在出具规划条件或用地红线图之前,应当在用地现场公示10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政府鼓励个人建房用地进行整合统建自建自住,按相关程序审批规划条件后实施。

  第十条  个人建房申请规划条件所需提交资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经核实原件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权籍坐标附图(经核实原件的复印件);

  4.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1000或1:500大地2000坐标系的现状地形图(含电子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本规定出台前已出具规划条件或规划图且无重大影响的,按原方案实施。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墟镇内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个人建房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经审批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经核实原件的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附图、附件(经核实原件的复印件);

  4.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的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在乡镇墟镇进行住房建设,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乡镇墟镇内的个人建房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经审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基础图,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加盖有效的出图专用章,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还须由相关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确认);

  5.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的规划条件及相关附件、附图;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计划立项批文》(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批后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首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放线,放线完成后,向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放线成果资料并申请验线,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到基础±0.00时,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合格的放线成果、基础±0.00测量成果、验线合格意见等资料,经工作人员现场复验后出具验核意见。验核合格的,复验者签署意见后可继续施工;验核不合格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后经验核合格方可施工。

  3.未经验线和基础±0.00复验的建筑工程属违规建设。

  第十八条  个人建房竣工后,应向镇人民政府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5.规划放线、验线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规划核实不符合原规划许可内容的,应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个人建房除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外,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第二十二条  个人建房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具备施工条件的说明;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6.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资金承诺书;

  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8.施工合同;

  9.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料;

  10.危险性较大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

  1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个人建房工程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应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经各专项验收(备案)部门验收合格后,统一出具《河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个人建房不得改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个人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规范进行施工,并接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工人工资发放。

第六章  不动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乡镇墟镇个人建房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

  6.建安税缴交凭证;

  7.其它必要材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墟镇个人建房进行监督管理、违法违章建设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墟镇个人建房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墟镇个人建房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居民必须支持和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条  各乡镇墟镇的个人建房涉及违法建设需整体拆除的,所在镇人民政府应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拆除的,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行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公安、卫计、文化、环保、供电、供水以及属地镇政府等部门应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违法建(构)筑物未经处理一律不得用于出租、营业、转让;市场监管、公安、卫计、文化、环保等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及时纠正。

  供电、供水部门自收到执法部门要求停电、停水通知后,在政府部门充分授权并在政府部门统一行动下,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违法建设实行停电、停水。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  居民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居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居民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资料骗取个人建房审批手续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并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拆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居民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文未涵盖的情况,由职能部门根据本文的原则进行界定,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各自的职能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