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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劳人仲案字〔2023〕15号郎啟勇诉佛山市越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3-03-14来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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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越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2年12月30日受理郎啟勇诉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事项的劳动争议案(龙劳人仲案字〔2023〕1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月×3个月=27000元;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00元/月×4个月=36000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

  以上金额合计63900元。

  本裁决事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龙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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