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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林业局关于建立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目录库的公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4-04-09来源: 县林业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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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管理,防止疫木流失造成松材线虫病的扩散蔓延,龙川县林业局拟建立全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目录库,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目录库建立公告如下。

  一、入库原则

  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目录库的建立采取“网上公示、自愿报名、资格审查、实地考察、择优录取”的形式进行。

  二、入库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性质。

  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经营地址在龙川县内,经营范围包含木材加工。

  (二)合法经营。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加盖公章);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其他条件。

  近三年中,未发生因擅自采伐、收购、加工、经营松木及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等行为被主管部门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技术与设备要求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中关于疫木处理的规定,从事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的企业,可对松疫木进行粉碎(削片)、旋切两种处理方式,参与申报的企业必须具有处理松疫木的设施设备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粉碎(削片)处理。

  报名从事粉碎(削片)处理松疫木的必须拥有粉碎(削片)机器设备,且粉碎(削片)机对疫木及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桠进行粉碎(削片),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

  (二)旋切处理

  报名从事旋切处理松疫木的必须拥有旋切机器设备,且旋切松疫木产生的厚度应小于0.3厘米。木心和边角料等剩余物必须及时粉碎或烧毁、碳化处理。

  (三)场地硬件、设备等要求。

  1.企业具有符合木材变性加工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厂区位于疫区、面积不得小于20亩、日木材处理量不少于10立方米。

  2.企业具有健全的疫木加工生产管理措施和制度,应建立包括疫木入厂时间、入厂数量以及疫木加工数量、集中变性处理情况、制品出厂情况等项目的台账。

  3.企业具有专门的疫木堆场或堆库,堆放场地需具备围墙、大门等能防止疫木流失的设施。疫木堆场或堆库和加工区域具备防止疫情扩散的技术和设备。

  4.企业需使用密封车厢运输疫木进厂,相对固定车辆进行运输,对车辆实行定位监控。

  5.企业对松木处理后剩余物有条件进行粉碎或焚烧处理设备。

  6.企业在工厂大门、货物进出通道及疫木堆放和加工区域有可全程监控的在线视频监控系统。

  四、运输车辆与监管设备要求

  申请疫木集中变性处理的企业必须固定运输车辆,安装厂区生产监控摄像头(厂区入口、除害处理车间),监控摄像头的安装费用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参与报名的涉木企业,提供达到技术标准的佐证材料(设施设备采购合同、技术指标),未达到报名资格、技术要求、运输车辆和监管设备要求、超出报名时限的不得进入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目录库。

  五、监管过程要求

  为强化过程监管,实现全流程可溯,从事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工作的企业,必须自觉接受监管并遵守相关规定。

  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的企业必须签订《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承诺书》,领取《龙川县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疫木交接记录表》、《龙川县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台账》。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每日收购除治的枯病死松树之前,向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服务中心报告收购的车辆信息、拟收购的地点;现场收购时,集中变性处理企业凭指定除害处理车辆、《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采伐疫木交接记录表》向除治队伍收购松疫木,双方填写交接记录表。装车完成后加盖篷布当天返回厂区,企业厂区负责人完成疫木交接,完善交接记录表,拍摄疫木车辆过磅照片,上传至县森防服务中心,完成交接后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1天内组织进行疫木安全处置工作。

  对辖区内的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县森防服务中心实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非集中变性处理企业不得调入松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调入的松木,未经变性处理合格的松木及制品严禁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目录库的企业指定专人接收疫木,建立《龙川县集中变性处理企业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台账》,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服务中心加强疫木调运和集中变性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对辖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开展检疫执法检查,严防疫木流失。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处理队伍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疫木变性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与要求,对不服从规章管理、不按流程进行松疫木交接利用的除治队伍、变性处理企业,县林业局有权取缔其松疫木集中变性处理资格。

  六、入库程序

  (一)自愿申报与资格审查。

  2024年4月9日—4月14日,县林业局公开发布《关于建立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目录库的公告》,公布评审方式、评审细则、资格条件、技术要求、监管方式等要件,2024年4月15日—4月19日,县内符合条件的所有涉木企业自愿报名参与,县林业局进行资格审查(附: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报名资格审核表),电话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二)现场核查与专家评审。

  2024年4月22日—4月28日,县林业局组织专家组对资格条件符合的涉木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分(附: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评分细则表),择优录取不超过3家涉木企业,列入全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名单目录库。

  (三)结果公示。

  经资格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后,对拟确定的2024年—2027年度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进行结果公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龙川县林业局提出异议,县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并回复,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是否调整2024年—2027年度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目录库名单。

  公示结束之日起,拟确定的目录库企业准予其3年内(即2024年5月至2027年5月)在龙川县范围内从事松疫木集中变性处理。

  七、责任划分

  疫木处理企业对疫木集中变性处理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车辆安全、疫木安全负责,由此产生的人身、车辆伤亡损毁事故由疫木处理企业、除治单位自行负责,造成疫木流失的县林业局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八、法律责任

  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须按照县林业局要求的疫木专用车辆、指定范围开展疫木集中变性处理,全程打开监控摄像头接受监管,轨迹文件、监控视频文件留档保存。要按时向县森防服务中心报备相关信息,完善交接记录表,做好收购加工台账,不得使用非疫木专用运输车辆从事收购松疫木;不得私自拆除、调整监控摄像头;不得私自收购来源不明的松疫木或其他木材;车辆运输应遵循线路最近最优原则,严禁出县、跨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一)集中变性处理企业擅自收购健康松树、擅自收购来源不明的松木或其他树种。

  (二)疫木集中变性处理过程中因主观故意、管理不善等造成疫木流失、引起疫情扩散的。

  报名地址:龙川县老隆镇隆兴路一号林业局

  联系人:魏智超      电话:0762-6752574


附件1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承诺书.docx

附件2龙川县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疫木交接记录表.xlsx

附件3龙川县集中变性处理企业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台账.xlsx

附件4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报名资格审核表.xlsx

附件5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变性处理企业评分细则表.xlsx


  龙川县林业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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