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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龙市监罚送告〔2026〕1-35号)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6-05-21来源: 县市监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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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智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35户市场主体(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龙川智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35户市场主体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经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函询核实,上述35户市场主体均为无税务登记、已注销税务登记或近六个月税务零申报情形。执法人员对你的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时,未发现从业人员及相关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到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局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龙川智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35户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自本处罚告知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姚慧毅、邬嘉豪   联系电话:0762-6759848

  附件:2026年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35户)




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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