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龙市监罚送告〔2026〕133-153号)
龙川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1户市场主体(名单附后):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龙川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1户市场主体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业务系统核对,你自2025年起至2026年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2024年度年报、2025年度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制作《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查明我局无法在其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找到相关经营主体,且无法联系到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
我局认为,你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龙川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1户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自本处罚告知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姚慧毅、邬嘉豪 联系电话:0762-6759848
附件: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21户)
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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