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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我县所有居住小区和村(居)实施封闭管理!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0-02-09来源: 龙川发布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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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

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

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全力做好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控疫情传播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党员干部一律不得参加赏灯、舞龙、舞狮、宴请等各类群众性聚集民俗活动,一经发现依纪从严处理。

  二、全县居民(村民)必须落实个人防护措施,进出客运站、火车站、公园广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一律戴口罩,并将废弃口罩投放到专用收集桶。

  三、所有居住小区和村(居)一律实施封闭管理,限制非本小区(村)业主(村民)、住户或使用人及车辆进入小区(村)区域。各出入口须设置防控卡点,并进行体温监测,对体温超过37.3℃者要求按照工作指引,主动配合做好医学观察等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所属村(居)委会报告。

  四、通告发布日起,由外地抵达龙川(以下简称抵龙)的人员必须当天报告。外地人员及本县居民抵龙当天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或所属辖区村(居)委会、小区报告。对隐瞒重点疫区旅居史和健康状况造成疫情传播的抵龙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现仍滞留重点疫区的人员,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回龙川。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提前返回龙川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重点疫区抵龙人员必须接受严格居家或集中隔离健康管理,一律不得外出。近14天内所有重点疫区抵龙人员必须做好居家隔离健康观察,不得外出;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必须在县镇集中隔离点实施集中隔离健康观察,14天后无症状方可解除观察;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呼吸道症状,必须立即向村(居)委会报告,严禁瞒报、迟报。对隐瞒重点疫区旅居史或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的,将依法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因拒绝接受居家、集中隔离健康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对居家隔离人员落实“八个一”管理及关怀。各镇、村(居)委会必须对居家隔离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并做好关爱服务,落实“八个一”措施:在居家隔离住户门前张贴一份健康关怀提示,递送一份居家隔离告知书,确定一位对口联系服务人,配送一支体温计、一打口罩、一份体温检测表格、一支笔、一份宣传手册;居家隔离者在隔离期间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居所,每日须上传报送本人体温监测情况。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须在屋内密闭袋装,每天于村(居)委会指定时间放置居所门外,由村(居)委会安排专人先行消毒再进行集中处理。

  八、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龙川县外,特别是湖北抵龙租客情况。对出租人不报告重点疫区抵龙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规定、不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报告责任、不配合政府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全县所有居民(村民)及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及县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切实做好防控工作。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龙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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