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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贝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制度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4-09-29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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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精神,扎实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保障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依(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贝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各组成单位及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制度。

贝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是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平台,委员会由镇领导班子、镇属各办(队、中心)、县直相关部门派驻我镇的机构、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村(居)委员会和群众代表组成,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镇执法办”)承担。

第三条  贝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具体履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一统筹四统一”职责,即统筹乡镇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指导、统一监督。

镇属各办(队、中心)、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在我镇设立的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应在贝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统筹下开展各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镇各办公室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均应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开通河源“粤执法”平台账号。

第五条  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日常行政检查工作由各有关单位负责,镇执法办配合。

有关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现场违法行为;

(二)应用河源“粤执法”平台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笔录、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易于灭失的证据,巡查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存;如现场条件不允许使用河源“粤执法”收集证据的,巡查人员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收集和保存证据;

(三)案情复杂的,应立即通知镇执法办人员前来共同办理,并与镇执法办人员配合做好有关证据收集工作。

(四)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不属镇街行政执法职权的,由派驻机构或其所属单位办理。

如镇执法办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赶到现场的,有关单位巡查人员应独立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有关单位将案件线索和证据移交镇执法办时,应及时与镇执法办沟通协调,采用移交表的形式书面提出;移交表应载明移交理由(违法事实及证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委员会建立全体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当前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下阶段工作开展讨论和部署。

对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临时性问题可由镇执法办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处理。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开展,具体由镇执法办落实。

专题会议中各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镇执法办可提交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乡镇与县直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协调未能解决的,由乡镇报请县委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对本镇行政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确定网格员,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第八条  乡镇应按照上级要求,努力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龙川县贝岭镇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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