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龙川县营商环境投诉渠道及受理回应机制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全县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现将我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公布如下。
一、受理范围
龙川县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导致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二)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三)已进入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等;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已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举报的;
(六)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七)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八)投诉举报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投诉举报方式
(一)电话:拨打龙川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网站:通过电脑访问龙川县人民政府网,进入“政民互动”板块,点击“在线诉求”进行反映。
(三)信件邮寄:将有关材料邮寄至龙川县老隆镇中山东路20号龙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信封请注明“营商环境举报投诉”),邮编:517300。
若投诉渠道发生变化,将及时更新并及时公布。
四、投诉举报材料要求
(一)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主体的名称、投诉事项),应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
(二)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上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欢迎广大企业和群众踊跃举报损害营商环境的有关问题,我们将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同时对投诉举报者严格保密。
龙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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