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龙川山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试行)》
意见的反馈情况
征集时间:[ 2025-06-09 ] 至 [ 2025-06-20]
1750384808
状态:已过期
我单位于2025年6月9日至6月20日,通过龙川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龙川山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试行)》意见,在公示期间共收到意见2条,具体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或说明 |
1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其规范的主体为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而《龙川山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陈述为生产经营者。建议使用更为精准的描述。 | 采纳 |
2 |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规定,并非注销使用资格,建议对《龙川山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由县市场监管局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中的“使用资格”参照前述条文进行修改。 | 采纳 |
本征集意见链接地址:http://www.longchuan.gov.cn/hdjlpt/yjzj/answer/44188
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