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政民互动 > 征集调查 > 结果反馈

关于《龙川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征集时间:[ 2025-09-25 ] 至 [ 2025-10-11] 1760198399 状态:已过期

  我单位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11日,通过龙川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龙川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在公示期间共收到意见4条,具体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或说明

1

关于第三章运营条件第十条(三)的建议:该条要求运营企业在本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建议修改。该条建议修改为:运营企业需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有满足消防要求的维修、维护、停放、充电需要的场所及专职管理人员。

采纳

2

关于第三章运营条件第十一条(二)的建议:该条要求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国标要求,随车配备安全头盔,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11-2022)国标要求,建议修改。该条建议修改为:该条要求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应当符GB17761-2024 国家标准或者符合登记时要求的国家标准,随车配备安全头盔,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国标要求。

不采纳;拟定2025年12月1日后,发布《龙川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3关于第三章运营条件第十一(三)的建议:该条要求运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按我方查询条例获悉,该处或存在选用法条有误,故建议修改。该条建议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不采纳;共享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
4关于增加运营品牌条件的建议:为避免出现同一运营品牌有多家主体报名参加,同时便于政府侧实施总量控制管理,建议在运营品牌条件处增加限制报名主体范围条款。建议增加条款:本次报名不接受同一品牌授权多个主体、同一主体使用多个品牌重复参与报名,如同一品牌有多个主体报名的情况,按先后顺序确定报名主体。采纳

龙川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16日

本征集意见链接地址:http://www.longchuan.gov.cn/hdjlpt/yjzj/answer/4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