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2025年12月12日至12月23日,通过龙川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龙川县互联网租赁 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次公开 征求意见稿)》意见,在公示期间共收到意见2条,具体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或说明 |
1 | 既然通过招投标确定运营企业,那么企业的投标文件的服务承诺就是他的考核标准。在弄一套考核标准,不符合招投标法,属于违法行为,也不符合营商环境。 | 不采纳; 1.另行制定考核标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文件是初始履约承诺,考核机制是动态履约监管工具,二者均为合同履行组成部分,可保障企业持续履约。 2.统一考核框架必要,需保障公共利益底线;企业个性化承诺可通过投放管理服务协议书纳入考核,现有机制已涵盖“共同标准+自定义承诺”思路。 3.共享电单车运营具动态性、公共性等特征,投标文件无法覆盖全周期场景,统一考核可应对城市管理需求变化、解决承诺与履约脱节问题。 4.统一考核标准体现公平监管,避免差异化监管漏洞,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利于构建良性竞争的行业环境。 |
2 | 服务标准的公开,尤其是投标文件的内容。毕竟市民才是买单主体,也是合同的当事方。理应知道合同的内容。企业的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也是合同组成部分。也应当主动公开。 | 不采纳; 1.投标文件含商业秘密,强制公开可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引发恶意竞争,违反相关条例要求。 2.市民非招标方与企业签订的《投放管理服务协议书》当事方,不应混淆服务合同与行政监管合同的主体边界,投标文件非必须向公众公开。 3.《暂行规定》已明确企业核心服务标准的公开义务,市民可便捷获取;通过核心服务承诺摘要及考核结果公开,可精准满足公众知情权,无需公开完整投标文件。 |
龙川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25日
本征集意见链接地址:http://www.longchuan.gov.cn/hdjlpt/yjzj/answer/47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