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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4-02-08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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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及文件依据

  为改善县城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噪声污染,预防火灾、炸伤、烧伤等重大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龙川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关于将禁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范围扩大至新城区的决定》,结合我县县城建成区的实际,需对禁放禁燃区域进行重新划定。

  二、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范围。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四至范围为:东至河梅高速公路龙川东出口;西至幸福大道、人民医院新址;南至下泡水供销加油站门口(包括看守所、供销车队、迎宾大道龙舟训练基地至东江二桥段),兴莱鞋厂南边红绿灯路口;北至老城区县殡仪馆门口、苏区大道广梅汕铁路跨线桥。

  二是确有需要的报批程序。举办全县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确需在上述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须报县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是违反通告规定的相关处罚。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责任单位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鼓励检举。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举报电话:110)

  三、附则

  要求全县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带头执行本通告。若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依法对其个人进行查处,并商请纪委监委按规定进行查处。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longchuan.gov.cn/sy/tzgg/content/post_594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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