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川县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的通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0-03-04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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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2019〕1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县决定征收老隆镇老隆村东二经济合作 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31.652亩、集体未利用地1.6095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项目征地于2019年11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1)[2019〕328号,批准 土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本项目征地位于老隆镇老隆村,土地总面积133.2615亩,其中集体农用地131.652亩、集体未利用地1.6095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上述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 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规定的一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 地农民。
(三)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发布。
四、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通告后30天内,持土地权 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登记地点在老隆镇老隆村村委 会。
自本征地通告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通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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