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县决定征收登云镇高南村二(1)、二(2)、五(1)、五(2)、五(3)、六(1)、六(2)、七(2)、八(1)、八(2)、八(3)、八(4)、第十、大塘、上店、下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26.6465亩(园地33.498亩、林地91.0125亩、其他农用地2.136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
本项目征地已通过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1)〔2019〕436号,批准土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本项目征地位于登云镇高南村二(1)、二(2)、五(1)、五(2)、五(3)、六(1)、六(2)、七(2)、八(1)、八(2)、八(3)、八(4)、第十、大塘、上店、下店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126.6465亩,其中园地33.498亩、林地91.0125亩、其他农用地2.136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上述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单位:元/亩
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该批次项目留用地登云镇高南村二(1)、二(2)、五(1)、五(2)、五(3)、六(1)、六(2)、七(2)、八(1)、八(2)、八(3)、八(4)、第十、大塘、上店、下店经济合作社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
(三)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四、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通告后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在登云镇高南村村委会。自本征地通告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通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关于龙川县201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的通告.pdf.pdf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