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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联动申报指引(试行)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4-06-07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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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环〔2024〕11 号


龙川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

联动申报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227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的项目审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明确我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联动申报相关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引。

 一、受理范围

  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及(首次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申报程序,适用本指引。

  二、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424日修订通过)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48号,20181229日修正)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日通过)第二十一条;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2号)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

  8.《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1号)第二条、第三条;

  9.《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部令 第48号)第四条;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 第16号);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 第11号);

  1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11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13.《“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环环评〔202226号);

  1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2278号);

   15.《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 )等。

  三、实施机关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

  四、办件类型

审批件。

  五、许可条件

(一)项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法律法规,且申报符合企业自愿原则。

(二)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十二类建设项目。

(三)其他能够同时办理的情形。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联动审批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1份)。

(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在法定办结时限的前提下,按照河源市政务服务网承诺办结时限办结,其中技术评估(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现场踏勘等)、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因业主单位等原因导致未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的除外)。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审批部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工作效率,申请人可通过快递或自取获得证件。

  十、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完成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填报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同时,可同步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联动办理、协同审批、一次办结”。

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办理

  咨询电话:0762-6891369

  咨询地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综合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实施机关作出的许可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联动审批申请表.doc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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