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荣军在龙川县“3•25”河惠莞高速公路TJ3合同段中天路桥有限公司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负有责任案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0-01-20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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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应急罚〔2020〕1号
处罚名称:叶荣军在龙川县“3•25”河惠莞高速公路TJ3合同段中天路桥有限公司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负有责任案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19年3月25日16时25分度,在河惠莞高速公路TJ3合同段项目部中天桥有限公司搅拌站,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一般事故,造成一名辅助清理工人死亡。经调查,叶荣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3•25”河惠莞高速公路TJ3合同段中天路桥有限公司机械伤害一般事故中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经局领导同意,2020年1月2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处以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62272398F
法定代表人:叶荣军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月13日
处罚机关:龙川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441622
当前状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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