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川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决定征收登云镇高南村第三、五(1)、 五(2)、五(3)、登云镇高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4.9985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机关、文号、用途
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4日批准项目征地,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8)[ 2021〕3号,批准土地用 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 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登云镇高南村第三、五(1)、五(2)、五(3)、登云镇高南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 面积合计44.9985亩,其中园地6.081亩、林地29.9055亩、其他农用地9.012亩(具体界址按征地红线图为 准)。
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 上述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征收补偿标准按照《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龙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府〔2021〕135号)执行。
(二) 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
(三) 涉及上述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除《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 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有规定外,由我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补偿 安置方案。
四、 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地点设在登云镇高南村村委会。被征收土地 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上述指定 地点办理,请互相转告。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五、 其他事项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 的地上附作物、青苗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二)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粤府 土审(08)〔2021〕3号)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 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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