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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龙中小企业孵化基地产业用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0-07-24来源: 县工业园管委会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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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共建工作,推动宝龙中小企业孵化基地产业用房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龙川县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宝龙中小企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公司(下称运营管理公司),负责宝龙中小企业孵化基地的产业用房的出租、管理、运营。运营管理公司接受深圳宝安对口帮扶河源龙川指挥部和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监督。

  第二章 入驻条件和扶持标准

  第三条 入驻条件。申请入驻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将注册地迁入龙川县,或在龙川县注册新企业;

  2.属于高成长、科技型的中小企业;

  3.符合龙川县产业政策和环保、能耗、安全生产等要求,且近2年未收到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处罚的;

  4.承诺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半年内投产。

  第四条 扶持面积。产业用房扶持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按以下方式任意一种方式配置:

  1.按照企业投资金额,每6000元配置1平方米;

  2.按照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每300元配置1平方米。

  第五条 租金和租赁时间。企业入驻租金按市场价格计算,首次租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入驻企业可向运营管理公司申请奖励,奖励标准为扶持面积所缴纳租金的50%。获得租金奖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合计不少于500元/平方米;(租赁时间大于90日且不足一年的,换算为年化数据。)

  2.企业与一个或以上的贫困村建立结对帮扶关系,并参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

  3.企业聘用5名或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用工时间超过6个月方可计算)。

  第七条 经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同意,企业也可申请超过扶持面积配置标准的产业用房面积。超过配置标准的租赁面积不计算租金奖励。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八条 提出申请。申请入驻企业向运营管理公司提出产业用房租赁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产业用房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现状、企业核心团队成员及企业项目简介、未来三年的发展预测、申请产业用房的使用计划及其年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5.银行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

  6.产业用房自用承诺书;

  7.注册地不在龙川县的企业还应提交签订租赁合同后三个月内将注册地迁入龙川县承诺书;

  8.半年内投产承诺书;

  9.安全生产责任书;

  10.运营管理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核和公示。运营管理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核,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运营管理公司对异议核查。如异议成立,不予批准入驻。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运营管理公司确定同意入驻,并报深圳宝安对口帮扶河源龙川指挥部和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备案。

  第十条 签订租赁合同。公示期满后,运营管理公司与申请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生活用房,收取租金,并做好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须履行合同约定,服从营运管理公司的管理监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关系:

  1.经书面催缴仍未缴清租金的;

  2.税收缴纳地或注册地迁出龙川县的;

  3.存在转租、分租行为的;

  4.擅自改变产业用房原使用功能的;

  5.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产业用房行为的;

  6.半年内未投产的;

  7.连续6个月未生产经营的。

  第十三条 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深圳宝安对口帮扶河源龙川指挥部应对宝龙中小企业孵化基地的租赁、使用监督指导。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续租。首次租赁期满,企业提出继续租赁请求,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运营管理公司可以同意续租请求。续租期限不超过五年。相关续租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1.首次租赁期内年均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合

  计不少于500元/平方米的;

  2.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认可情形的。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首次租赁期满或续租期满后,企业提出购买所租赁产业用房,且经宝安-龙川联席会议审定同意的,可以按照企业提出申请年度的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具体操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租金管理。运营管理公司收取的产业用房租金设立专户管理,仅限以下用途:

  1.由深圳宝安对口帮扶河源龙川指挥部指导,用于宝安区结对帮扶的龙川县33个相对贫困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

  2.本办法第六条租金奖励;

  3.运营公司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出台前已租赁并实际经营的企业,如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可以按原租赁合同执行,并享受本办法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 宝龙中小企业孵化基地配套设施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宝安区政府、龙川县政府联席会议同意,授权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印发。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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