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至龙川铁路(龙川段)建设项目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
龙府〔2020〕127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梅州至龙川铁路(龙川段)建设项目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确保梅龙高铁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重置的指导价,特制订梅龙高铁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具体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梅州至龙川铁路(龙川段)建设项目房屋及
附着物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一、征收主体
龙川县人民政府是本项目的征收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补偿。
二、征收范围
范围:梅州至龙川铁路(龙川段)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房屋及附着物。
三、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梅龙高铁建设用地涉及的房屋及附着物均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二)征收范围内建筑物属性、类别的认定工作。
由物权人、镇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县指挥部、建设单位六方确认为准。
四、征收实施步骤
自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征收工作:
(一)评估机构对用地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协助评估机构实地勘查,提供评估所需资料。
(二)公示初步评估结果。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对初步评估结果解释说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后,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方可领取补偿款。
(六)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被征收地上建筑物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管道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电话、电视、燃气等费用。
2.征收权属不明确的地上建筑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方案,报镇、县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附件:梅州至龙川铁路(龙川段)建设项目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梅州至龙川铁路(龙川段)建设项目房屋及
附着物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
一、房屋征收及安置补偿标准:
备注:1.上述各项预估值是指假设咨询对象在完全产权条件下的建筑物市场价值,各项均包含人工、材料、辅料等相关费用,未考虑成新率及扣除折旧。
2.以上建筑物均含普通装修,若装修档次不符按照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备注:上述各项均包含人工、材料、辅料、机械设备等费用,未考虑成新率及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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