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川县新城区供水公司水厂工程(一期)项目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龙府〔2021〕96号
老隆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龙川县新城区供水公司水厂工程(一期)项目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4日
龙川县新城区供水公司水厂工程(一期)
项目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为扩大新城区、幸福新城及高铁新城供水规模,适应发展需求,推进龙川县新城区供水公司水厂工程(一期)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龙川县新城区供水公司水厂工程(一期)项目土地征收,特制定如下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范围
该项目选址位于我县征收老隆镇浮石村、江边村范围内,拟征收总面积约51.4635亩(具体界址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下同)。
二、征收土地现状
本次征收涉及老隆镇浮石村井坑经济合作社、江边村第一、第二、第三、第九、第十经济合作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共51.4635亩,其中园地41.625亩、林地9.8385亩。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征收后转为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龙川县新城区供水公司水厂工程(一期)项目征地拆迁标准如下:
(一)土地征收补偿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详见附件1。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补偿按照《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执行,房前屋后零星人工种植的果树木按实际清点补偿,详见附件2。
(三)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21〕57号)执行,详见附件3。
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办法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2%比例安排。被征地单位也可选择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留用地120000元。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核算。
七、其他事项
龙川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4日发布了《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龙川县新城区供水公司水厂工程(一期)项目征收的公告》(龙府征启〔2021〕8号),凡在通告发布以后抢种果树木、抢建建筑物的,一律不予办理补偿。
附件:1.龙川县新城区供水公司水厂工程(一期)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2.龙川县新城区供水公司水厂工程(一期)项目征地果树木补偿标准
3.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21〕57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1年8月4日印发
附件1
龙川县新城区供水公司水厂工程(一期)
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附件2
龙川县新城区供水公司水厂工程(一期)
项目征地果树木补偿标准
注:1.花木场、苗圃按原地类补偿,每亩另补花木、苗圃迁移费、损失费6500元;
2.成片按亩补偿果树木的,土地按园地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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