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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2-06-02来源: 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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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办〔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川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龙川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全县中小学教师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教育系统所属的公办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所有教职工(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贯彻以县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县城各学校,各镇中学、中心小学,县特殊教育学校,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卓峰幼儿园由县教育局直接管理。各镇中心小学管理辖区内面上小学(含教学点)及幼儿园。

  第三章    编制与工作量

  第四条  我县中小学校教职员编制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的原则,按照编制规定,核定教师编制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中小学校教职员编制数。

  第五条  教师的工作量参照教育部门下达的教师工作量标准,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由学校进行合理安排。鼓励中小学校长担任学科教学工作。中小学副校长等班子成员、学校中层干部、教师应担任现聘任职称学科教学工作,学校因学科教师紧缺临时调整的除外。

  第六条  学校各项工作实行校长责任制。校长对学校的全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学校教育行政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学校班子成员在校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教师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工作岗位,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完成任务。对不服从分工或不履行岗位责任制的人员,校长应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在绩效考核工作中提出扣减绩效工资建议等;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教育局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格与聘用

  第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利。

  第八条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中小学教师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九条 新招聘教师,由县有关职能部门在县委编办下达的编制限额内,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要求和规定按程序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条 新招聘教师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一条 新招聘教师必须在用人单位履行聘用合同约定服务年限后,方可申请调动。新招聘的乡镇学校教师,必须在乡镇学校履行聘用合同约定服务年限后,方可参加县城学校教师选调。

  第五章    聘任

  第十二条  推进校长聘任规定。学校领导班子的配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学校岗位设置情况进行。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校长交流轮岗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师〔2015〕1号)文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包括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同一职位任职满2届以上,原则上要在本县域内交流轮岗。没有达到应进行交流的时间要求,或不纳入交流范围和暂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校长,本人申请进行交流的,也可以进行交流。

  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第十四条 除上级任命岗位外,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聘任工作由学校根据岗位设置相关文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利和聘任条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有关程序和条件确定拟聘人选,公示后由学校报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履行聘任手续,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受聘教师按规定兑现相应岗位工资。聘任期满,由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教师职称评审、晋升按省、市职称制度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应对教师进行考核,根据教师评价相关文件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教师进行全面综合考核,提出并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在学校公示后报县教育局审核,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七条  教师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教师奖惩、培训、受聘、岗位调整、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奖惩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制定切合学校实际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教师应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  县教育局每年评选或推选出一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师德高尚的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奖励。严格规范程序做好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应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杜绝“吃空饷”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未经批准调动(指主管部门发出工作调动介绍信,下同)擅离工作岗位、未经批准调动被外单位招聘或抽调和未经批准调动擅自到外单位上班或到外校代课的,视作旷工处理。

  教师病假超过两个月,当年事假(不包括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等)累计在21天以上的,请假期间执行请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具体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文件执行。

  对连续超假、擅自离岗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假、擅自离岗30天的教师,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教育局,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误的,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教师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二十三条  对教师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师德建设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当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师德教育,深入开展师德专题学习活动。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和必要的会议制度,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思想修养,遵纪守法。要采取防范措施,杜绝师德败坏的恶性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违反《龙川县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学习手册》中明令禁止的各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关心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八条 教师按要求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及学生安全;不得在校外组织有偿辅导班、补习班或从事有偿家教等有偿教学活动;不得向学生或者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索取财物。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文明执教,不讲粗话、脏话,仪容仪表及穿着应符合教师职业特点。

  第三十条  教师禁止在校园内抽烟;禁止在上课时接打电话。禁止在工作时间喝酒、打扑克、搓麻将、网购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奖惩的依据,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强化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师德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    教学与教研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不断加强新课程理论的学习,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和能力,积极参加校本研修,主动地完成国家、省、市、县的教育科研项目任务。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标准,认真钻研教材教法,精心备好每一节课,并形成完整的教案。级组同科教师3人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集体备课。

  第三十四条  规范教师上课行为,严肃上课纪律,做好课后服务。教师要认真上好每一节课,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推进素质教育,教学过程要注重方法技能的传授,要面向全体,关爱学困生,发展特长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减轻学生不合理的作业负担,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加强作业完成指导,按要求做好课后服务。

  第三十五条   新任高级教师、特级教师、“三名”工作室主持人及荣获省级以上综合荣誉教师,所任课科目应当与现聘任职称学科一致。新聘任高级职称(职务)后,须继续担任现聘任职称学科教学满3年后,个人方可申请转任其他学科。

  第三十六条  课堂教学管理要制度化。学校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课堂教学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评价考核、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坚决杜绝校级领导及中层干部不上课或长期指定教师顶课,任课教师旷课、迟到、早退、酒后上课、随意顶课或安排自习课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全员坐班制。学校要结合教学和教研实际,统筹安排教研活动与学生课后服务,研究落实适合学校特点的坐班制,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广大教师应积极主动参与学校教研科研、班级管理和课后服务等工作,教学与教研相长、教书与育人并重。

  第十章    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其他干部培训,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章  调配与交流

  第四十条  教师调配与交流,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有利于充实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师资的原则,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定期交流,使教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四十一条  教师个人确有需要申请工作调动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县内对要求调入超编学校、低学段学校任教教师调入高学段学校的申请,原则上不予考虑(特别紧缺学科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除外)。申请调动的基本条件为:申请人在所在学校工作满有关规定的年限(乡镇小学指镇中心小学范围内),非学校紧缺学科教师,经所在学校研究同意调出;接收学校当年度编制有空缺,并且申请人任教学科属接收学校紧缺学科岗位(紧缺学科岗位以各校每学年开学初上报、并经县教育局审定的岗位为依据);师德师风考核均合格以上的;申请人职称聘任服从可能因专业技术岗位不足导致高职低聘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教师提出的调动申请严格按审批权限受理。镇内(县城学校除外)小学教师的调动申请,由各镇中心小学根据镇内教师调配情况直接审批。

  县内乡镇学校之间、县城学校之间或县城学校到乡镇学校的教师调动,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龙川县教育系统教师调动申请表》,经调出学校班子会议讨论同意调出的,学校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并盖章,校长签名。县教育局受理并审查申请人基本条件。审查合格者,根据各校学科需求情况、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和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等综合因素,经县教育局研究同意后,统筹安排接收学校。

  县内乡镇学校教师调动到县城学校,根据县委、县政府现行选调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教师调配原则上在暑假进行。教师县内调动申请一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在每年8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调离本县或调离教育系统的,申请者应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调动材料。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学校班子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同意调出的,学校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并盖章,校长签名;不同意调出的,及时告知申请者并说明不同意调出的原因。县教育局收到学校同意调出的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经会议研究,同意调动的,报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商调手续;不同意调出的,及时告知申请者并说明不同意调出的原因。

  外县或外系统申请调入本县教育系统的,申请者应提前30天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调动材料及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荣誉证书和体格检查合格证明等材料。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县教育局对申请者资历、资格等进行审核,经会议研究同意的,报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商调手续;不同意调入的,及时告知申请者并说明不同意调入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抽调教师从事其他工作。凡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抽调从事其他工作的教师,作旷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抽调教师的,按《龙川县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龙委办发〔2016〕2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县内调动经批准后,教师必须按时办好交接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到调入学校报到。对于超编较多或学科教师富余的学校,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师资源配置进行科学优化。对无特殊原因拒不执行调动决定的,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章    临聘

  第四十七条  各学校在编制限额内要科学设置教学岗位,不得擅自招聘临聘教师。凡核定为超编的学校,原则上不得招聘临聘教师。确因教师脱产进修、病假、产假等需要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必须严格控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确需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按县教育局关于开展临聘教师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统一招聘,由县教育局审核,经县教育局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学校与临聘教师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含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为一学年。

  第四十九条学校要认真做好临聘教师的资格审查工作,临聘教师由学校负责安排相应教育教学任务,并做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辞退。

  第十三章    支教

  第五十条  为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实行教师支教交流制度。

  县教育局建立支教教师库,每学年从支教教师库中选派一批优秀中青年教师到县外或县内乡镇薄弱学校支教。

  选派教师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有两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支教时间一般为一学年。

  第五十一条  被选派参加支教的教师,在支教期间,享受选派支教通知所规定的福利待遇。支教教师的隶属关系不变,行政职务不变,工资及一切福利在原单位发放。 

  第五十二条  有关学校要加强对支教教师的考核和管理,并把教师支教工作的实绩作为其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章    请假

  第五十三条  教师因病、因事等请假,须填写《龙川县教育系统教师请假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审批后由学校在龙川县教育局人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备案。病假超过5天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或建议病休证明、住院或门诊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书等佐证材料方可准假。

  属县城各学校,各镇中学、中心小学,县特殊教育学校,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卓峰幼儿园批假权限的,批假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教育局备案;属县教育局批假权限的,批假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县城各学校,各镇中学、中心小学,县特殊教育学校,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卓峰幼儿园的法人代表请假由县教育局局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  教师因病请假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学校审批(农村面上小学教师请假5至10个工作日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报镇中心小学审批;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学校直接审批)。

  第五十六条  教师因病请假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不满2个月或1年内累计不满6个月的,经所在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同意并公示后,由校长审批(农村面上小学教师请假材料提交中心小学行政会议讨论同意后,由镇中心小学负责审批)。

  第五十七条教师因病请假连续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经所在学校(农村面上小学教师请假材料提交镇中心小学)行政会议讨论同意并公示后,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五十八条学校教师请产假的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产假及陪产假经所在学校(农村面上小学教师请假材料提交镇中心小学)行政会议讨论同意,由校长审批。

  第五十九条 根据学校工作性质,教师事假主要为婚假、丧假和其他事假,一般不设工龄年休假。请事假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因事请假20个工作日内的,经所在学校(农村面上小学教师请假材料提交镇中心小学)行政会议讨论同意后,直接由校长审批。因事请假2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或因特殊情况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所在学校(农村面上小学教师请假材料提交镇中心小学)行政会议讨论同意并公示后,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六十条教师参加学历培训、学科培训、业务培训、任职培训等需要请假的,由学校(农村面上小学由镇中心小学)直接审批。

  第六十一条 校长对教师请假要严格把关,对不按规定违规批假、不按规定处置超假或擅自离岗教师,不按规定报县教育局审批或备案的,取消学校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学校负责人适当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章    退休

  第六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到龄退休教师必须按月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到龄退休人员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三条  教师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胜任教学工作需要办理病退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县教育局同意,河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报县人社局按相关程序办理病退手续。

  第六十四条  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县教师发展中心、开放大学(县职业技术学校)、县学生德育基地、县青少年宫、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龙川县教育系统教师工作调动申请表

  2.龙川县教育系统教师请假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龙川县教育系统教师调动申请表

工作单位: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任教年级及学科

教师资格证类别

联系手机

第一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

最高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

现职称及聘任岗位

配偶姓名

在何单位任何职

工作经历

时   间

工作单位

职  务

申请调动 理由及

意向

是否服从高职低聘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是否服从调配

调出学校意见

拟安排
学校

                                                    
    校长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接受学校意见

                                                    
  

                               校长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局人事股初审意见

局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局党组会议   决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调动证明材料

教师申请调动应提交:①《龙川县教育系统教师调动申请表》一式一份;②申请调动相关材料。

  附件2

龙川县教育系统教师请假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家庭
住址

请假
类型

病假

产假

事假

培训学习

请假号

是否属于连续请假

连续请假时间已达

联系    电话

请假原因

请假时间

从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学校处室 (或乡镇面上学校负责人)                  意    见

                                              年   月   日

学  校       审批意见      

校长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备    案

   达到备案条件的,上交此表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于批假5个工作日内报县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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