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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川县2022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2-06-14来源: 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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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2022〕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推进我县2022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我县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位置范围

  龙川县2022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面积3.3169公顷,征收土地位于龙川县老隆镇浮石村井坑经济合作社,江边村第一、第二、第三、第九、第十经济合作社地段(具体四至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土地现状

  该批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为3.3169公顷,其中农用地0.6585公顷(林地0.4734公顷、其他农用地0.1851公顷)、未利用地2.6584公顷。

  按权属和地类分:老隆镇浮石村井坑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2.7081公顷,其中农用地0.1323公顷(林地0.0880公顷、其他农用地0.0443公顷)、未利用地2.5758公顷;

  老隆镇江边村第一、第二、第三、第九、第十经济合作社属下(共同共有)集体土地0.6088公顷,其中农用地0.5262公顷(林地0.3854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8公顷)、未利用地0.082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龙川县新城区供水公司水厂工程(一期)建设项目。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途。

  五、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和《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府〔2021〕13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补偿:林地30.0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5.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0.0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按《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规定执行。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按补偿标准对征收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办〔2021〕23号)给予征地社保费补贴,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为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为5.05万元/亩)的18%,即0.9090万元/亩。该用地项目征收土地49.7535亩,需计提征地社保费人民币45.2260万元。分配方式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规定,按征地面积的12%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可折算货币补偿。

  七、补偿登记时间

  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9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老隆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地址:龙川县新城区3号小区,联系电话:0762-6808639)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龙川县2022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略)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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