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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川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2-06-21来源: 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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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府规〔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十七届第1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现将《龙川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龙川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是指各类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政府投资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的与政府投资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工作。县住房城和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水务局负责地方水利建设项目和水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要求进入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开展有关招标活动。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改部门核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同时,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建设工程招标的相关事宜。招标人不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龙川县人民政府网站等指定媒体发布。省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招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三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以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及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四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五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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