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发展龙川龙母60MW林光互补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龙府〔2022〕15号
龙母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发展龙川龙母60MW林光互补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
广州发展龙川龙母60MW林光互补
项目补偿安置方案
为推动新能源产业规模化和高质量发展,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广州发展龙川龙母60MW林光互补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范围
该项目选址位于我县龙母镇小庙村礼坑新屋、上村、社下、围坪、要下经济合作社内,拟征收总面积约4.284亩(具体界址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现状
本次征收涉及龙母镇小庙村礼坑新屋、上村、社下、围坪、要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284亩(均为未利用地,具体界址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征收后转为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广州发展龙川龙母60MW林光互补项目征地拆迁标准如下:
(一)土地征收补偿按照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府〔2021〕135号),各地类征地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补偿按照《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执行,房前屋后零星人工种植的果树木按实际清点补偿,具体标准按附件2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21〕57号)执行。
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办法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龙川县人民政府决定龙母镇小庙村礼坑新屋、上村、社下、围坪、要下经济合作社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被征地单位也可选择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留用地120000元。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办〔2021〕23号)规定核算。
七、其他事项
龙川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17日发布了《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广州发展龙川龙母60MW林光互补项目征收的公告》(龙府征启〔2022〕1号),凡在通告发布以后抢种果树木、抢建建筑物的,一律不予办理补偿。
附件:1.广州发展龙川龙母60MW林光互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2.广州发展龙川龙母60MW林光互补项目征地果树木补偿标准
3.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21〕57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广州发展龙川龙母60MW林光互补项目
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17),采矿用地、村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公路用地、建制镇、铁路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水田、沟渠、果园、旱地、河流水面、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水浇地、其他园地属于农用地;裸地、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
附件2
广州发展龙川龙母60MW林光互补项目
征地果树木补偿标准
注:1.花木场、苗圃按原地类补偿,每亩另补花木、苗圃迁移费、损失费6500元;
2.成片按亩补偿果树木的,土地按园地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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