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龙川段)用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龙府〔2023〕2号
铁场镇、丰稔镇、四都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龙川段)用地补偿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龙川段)用地补偿方案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龙川段)是广东省“十四五”规划建设重点项目,项目的建成对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做好该项目龙川段用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涉及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用地范围
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龙川段)建设项目铁场镇、丰稔镇、四都镇范围内的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包括输气管道项目用地(含站场、阀室)和管道施工临时用地。
二、实施单位
委托项目涉及的铁场镇、丰稔镇、四都镇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开展用地补偿工作,补偿费用由属地镇统一拨付。
三、建设项目用地补偿标准
(一)站场和阀室
该项目龙川段设置新建分输站1座、阀室2座,其中分输站,包括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放空区。分输站和阀室用地补偿标准按照《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府〔2021〕135号),各地类征地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由于兴宁-和平-连平项目(龙川段)是线状建设用地,不便于安排留用地,将实行货币补偿。县人民政府统一按征地总面积12%的留用地比例折算,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征地面积每亩13000元的标准,在全线完成征地、完善相关手续后,按各镇、村及经济合作社的征地总面积结算给被征地经济组织。
(二)输气管道
输气管道宽度 10米(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即管道地下通过权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0条规定,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深根茎植物,属管道受阻用地。管道施工完成后恢复原貌,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权属性质,管道用地只补不征,不作留用地补偿和社保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征地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三)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项目用地上的果竹木、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地清点、确认后,补偿标准按照《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执行。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用地上的房屋征收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包括管道施工作业带、作业场地、临时堆管场、进场道路、外电用地、弃渣场用地等。其中,管道施工作业带临时用地范围分布在输气管道两侧,面积按实际使用丈量为准。临时用地的租用补偿费用包括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龙川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府办〔2020〕47号)执行,临时用地的租用补偿费用标准为:鱼塘3000元/年/亩、水田2800元/年/亩、旱地和园地2300元/年/亩,林地2000元/年/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执行。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1年,超过1年的按照原标准追加补偿费用。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足 1.5 年的,追加半年补偿费用;超过
1.5年不足2年的,追加1年补偿费用。
五、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21〕57号)执行。
六、争议的解决
(一)对用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天然气主干管道“县县通工程”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县人民政府裁决。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附件:1.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龙川段)用地补偿标准
2.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龙川段)征地果树木补偿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龙川段)用地补偿标准(2类区)
单位:元/亩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17),采矿用地、村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公路用地、建制镇、铁路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水田、沟渠、果园、旱地、河流水面、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水浇地、其他园地属于农用地;裸地、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
2.地上附作物按现状地类为准。
附件2
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龙川段)征地果树木补偿标准
注:1.花木场、苗圃按原地类补偿,每亩另补花木、苗圃迁移费、损失费6500元;
2.成片按亩补偿果树木的,土地按园地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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