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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0-01-08来源: 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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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规〔2020〕1号

  根据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关于将禁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范围扩大至新城区的决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四至范围为:东至河梅高速公路龙川东出口;西至龙川火车客运站铁路;南至下泡水部队大门口(包括看守所、供销车队、迎宾大道龙舟训练基地至东江二桥段),兴莱鞋厂南边红绿灯路口;北至老城区马口莲部队大门口、苏区大道全路段、新城区广梅汕铁路。

  二、举办全县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确需在上述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须报县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责任单位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举报电话:110。

  五、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带头执行本通告。凡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依法对其个人查处,并商请纪委、监委按规定进行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关于起草《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

建成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的通告》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管理的部署,结合近年来禁放的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起草了《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草案),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告(草案)》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鞭炮的原料是火药,主要成分是硫磺、炭粉、硝酸钾或氯化钠,烟花或焰火是在火药中按照一定的配比加入了镁、铝、硝酸钡、硝酸钠等硝酸盐制成的。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在县城禁放烟花爆竹,将对减少空气污染、改善县城空气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二)有利于减少我县火灾和伤人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易引发火灾和伤人事故,特别是在县城范围内,建筑物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近年来,我县发生过多次伤人及火灾事故,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对保障公共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三)有利于减少噪声污染。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所产生的高分贝、大范围噪声,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单位及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居民的正常生活。在县城禁放烟花爆竹,有利于减少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制定《通告》(草案)的依据

  《通告》依据根据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关于将禁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范围扩大至新城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拟以县政府名义向社会颁布,共分六条,分别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地点、举办焰火晚会的规定、违反《通告》的罚则、违反《通告》的举报电话、国家公职人员违反《通告》的罚则、《通告》施行日期。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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