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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1-12-02来源: 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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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办〔202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龙川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十六届94次〔2021〕18号)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龙川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龙川县委办公室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生态龙川必答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委办发电〔2021〕117号)文件要求,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认定工作。

  第五条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举报人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举报登记。此外,举报人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0762-6751788;

  (二)邮箱举报:229275956@qq.com;

  (三)来信、来访举报:龙川县老隆镇同德街23号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邮编:517300。

  第六条 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确定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属实,并告知举报人;在接到举报信息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和举报奖励认定结果。

  第七条 举报人到相关部门举报,并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有效线索材料。

  第八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按一宗案件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举报人可以再次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违法主体的详细地址的;

  (二)未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效线索,只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人未留下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四)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查实或查处的;

  (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下列情况,经相关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

  1.辖区内禁养区的非法养殖场;

  2.辖区内非禁养区污染治理设施不合格的养殖场;

  3.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牛蛙养殖场;

  4.违规种植桉树林及桉树林违规施肥行为;

  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杂物3吨以上的;

  6.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未落实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的;

  7.非法偷采稀土矿行为;

  8.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9.在自然保护区内网箱养殖、采石、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10.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1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畜禽养殖,盗采河沙,非法采石、采矿,倾倒垃圾杂物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2.其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方式。

  (一)举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1项至第6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7项至第11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1000元;

  (三)举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1项至第11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奖励5000元;

  (四)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10000元。

  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举报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按一人份发放。

  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相关部门填写《龙川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申请举报奖励,领取奖金。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有效证件;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发错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办法,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对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和查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案件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经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相关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答疑解释工作并告知举报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longchuan.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477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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