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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劳人仲案字〔2024〕2号曾军林诉珠海市烽华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4-03-18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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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烽华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12月18日受理曾军林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等事项的劳动争议案(龙劳人仲案字〔2024〕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4000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国家法定有薪假期工资1000元。 

  以上金额合计5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龙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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