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龙川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4-12-17来源: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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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地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经龙川县人民政府同意(龙府复〔2024〕183号),将龙川县革命烈士陵园等18处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二、非法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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