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春生诉赣州福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公告
赣州福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7月22日受理王春生诉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事项合计:166553.6元的劳动争议案(龙劳人仲案字〔2026〕77号),于2026年9月15日下午3时30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单位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1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赣州福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春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2517.2元;
三、被申请人赣州福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春生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0359.6元;
四、被申请人赣州福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春生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1438.4元;
五、被申请人赣州福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春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41438.4元;
六、被申请人赣州福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春生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00元;
七、驳回申请人王春生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二至六项合计人民币166553.6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龙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8日
附注:
本委地址:龙川县老隆镇吉祥一路68号龙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
联系电话:0762-629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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