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登云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及街道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经镇政府同意,现将《登云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川县登云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登云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我镇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制定依据
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川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龙川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范围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较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镇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镇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社会参与。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救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2组织指挥体系
2.1镇减灾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2.1.1镇减灾委员会
镇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减灾委)是我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主任:包晓龙 武装部长
成员:党政和人大办、纪检监察办、党建办、武装部、应急办、公共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办、经济发展办、绿美生态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派出所、市场监督所、卫生院、供电所、中小学校。
2.1.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镇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全镇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承担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工作中的饮食、饮水供应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以及相关应急演练等工作;承担镇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镇党政和人大办:统筹规划,制定全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申报、备案以及灾后重建计划申报工作等。
(3)镇党群服务中心:负责编制镇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安排镇级救灾工作经费和装备经费。
(4)镇绿美生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减灾工作;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干旱监测;提供防汛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干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负责全镇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5)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
(6)镇党建办:负责组织和协调镇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7)中小学校: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8)镇派出所: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9)镇纪检监察办: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情况,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镇自然资源所:负责组织全镇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及防治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组织调查、收集、整理统计有关灾害数据,会同应急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11)镇经济发展办:负责组织排查、整改管辖范围内建筑工地、建筑工棚、危房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隐患;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垃圾处理工作;加强道路巡查排查,发现存在风险隐患或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加强隧道、隐患桥梁的管控。
(12)镇农业农村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的应急处置;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3)镇武装部: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
(14)镇供电所: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及时帮助受灾用户恢复用电,维护灾区用电秩序,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
2.2镇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镇减灾委下设镇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减灾办),办公室常设在镇应急办,为镇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镇减灾办主任由镇应急办主任陈成科同志兼任。镇减灾办的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人员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上报、发布灾情,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同时,将镇减灾委部分成员单位分为6个工作小组,充分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1)生活救济组:镇应急办牵头,镇党政和人大办、镇派出所、镇党群服务中心、镇公共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社会治安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负责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分配捐赠款物工作,并做好登记造册和保管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镇应急办牵头,镇农业农村办、镇党建办、镇党群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镇卫生院牵头镇党群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所、镇公共服务中心、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镇农业农村办牵头,镇党群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恢复重建组:镇党政和人大办牵头,镇公共服务中心、镇党群服务中心、镇中小学校、镇卫生院、镇自然资源所、镇供电所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由镇纪检监察办牵头,镇党政和人大办、镇党建办、镇公共服务中心、镇党群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检查监管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3信息报告和发布
3.1信息报告
镇减灾办(应急办)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1)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镇减灾办(应急办)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应急办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发生干旱灾害,镇减灾办(应急办)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镇应急办牵头组织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2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2)灾情发生后,镇减灾委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1I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及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及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及以上。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办(应急办)立即组织镇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镇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并报请镇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镇党委、镇政府负责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镇减灾委会商会,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对减灾救灾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请示工作;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请求指导、帮扶自然灾害救助等有关工作;镇党委、镇政府负责同志带队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镇减灾办应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上报灾区需求;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3)镇应急办会同镇党群服务中心根据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4)镇应急办负责应急救灾物资仓库管理、统筹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等上级部门申请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镇派出所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救灾,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场监督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镇卫生院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镇供电所负责做好电力抢修,修复受损电力设施。
(7)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应急办按有关规定统一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不含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及以上,500人(不含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及以上30间(不含3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及以上、15%(不含15%)以下。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办(应急办)立即组织镇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镇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镇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报告镇政府。
4.2.3响应措施
镇党委、镇政府负责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镇减灾委会商会,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上报灾情;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请求指导、帮扶自然灾害救助等有关工作;镇党委、镇政府负责同志带队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镇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上报灾区需求。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3)镇应急办会同镇党群服务中心根据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4)镇应急办负责应急救灾物资仓库管理、统筹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等上级部门申请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镇派出所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救灾,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场监督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镇卫生院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供电所负责做好电力抢修,修复受损电力设施。
(7)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应急办按有关规定统一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人及以上、300人(不含3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及以上、20间(不含20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及以上、10%(不含10%)以下。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办(应急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镇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镇政府。
4.3.3响应措施
在镇党委、镇政府领导下镇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减灾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及时向上级政府上报灾情,必要时向有关上级部门请求指导、帮扶自然灾害救助等有关工作;镇减灾委主任带队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镇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上报灾区需求。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3)镇应急办会同镇党群服务中心根据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4)镇应急办负责应急救灾物资仓库管理、统筹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必要时向县应急管理局等上级部门申请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镇派出所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救灾,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镇卫生院负责灾区卫生防疫手口医疗救治工作,供电所负责做好电力抢修,修复受损电力设施。
(7)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应急办按有关规定统一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及以上、150人(不含15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间及以上,10间(不含10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及以上、5%(不含5%)以下。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办(应急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镇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告镇减灾委主任。
4.4.3响应措施
由镇减灾委主任领导,镇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灾情,必要时向有关上级部门请求指导、帮扶自然灾害救助等有关工作;做好灾情核查,救灾指导工作。
(2)镇减灾委派出工作组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镇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镇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4)镇应急办会同镇党群服务中心根据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镇应急办负责应急救灾物资仓库管理、统筹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5)镇派出所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救灾,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应急办按有关规定统一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我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4.6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由镇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规定结束应急响应。
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应急办负责汇总灾区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及时上报有关上级部门。
(2)镇政府应统筹使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救助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不落一户、不落一人,资金发放应及时并做好资金监管等工作。
(3)镇纪检监察办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等情况。
(4)党政和人大办、镇党建办要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进行对救助情况的绩效评估工作。
5.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镇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镇应急办要在县应急管理局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根据镇应急办、镇党群服务中心应及时发放上级及县级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依据空间规划布局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低洼易涝点、山洪灾害隐患点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镇应急办应及时组织对倒损户核定住房倒损情况。
(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镇应急办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3)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4)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6.1人力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由镇应急办承担镇级灾情管理工作。
6.2物资保障
(1)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储备救灾物资。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3设施保障
(1)根据我镇人口密度、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灾情发生前后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6.4联动保障
镇应急办要会同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相邻镇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7.2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镇应急办要积极推动防灾减灾宣传进社区等活动。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县、镇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本预案由镇应急办制订,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镇应急办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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