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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烈士陵园事业单位章程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5-01-22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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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川县烈士陵园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龙川县烈士陵园管理所,以下简称烈士陵园。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龙川县老隆镇隆兴路5号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陵园管理所。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龙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龙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龙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烈士纪念褒扬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和环境美化;烈士骨灰保存,提供相关的社会服务;收集、整理、陈列烈士史料、遗物,宣传烈士英雄事迹;烈士纪念活动的组织;承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烈士陵园不单设党支部,由龙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党支部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龙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烈士陵园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龙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权利:

  (一)提出烈士陵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烈士陵园主任;

  (三)审核烈士陵园章程草案;

  (四)监督烈士陵园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龙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义务:

  (一)支持烈士陵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烈士陵园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烈士陵园提供相关资源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烈士陵园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烈士陵园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烈士陵园设所长1名。所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所长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十八条  烈士陵园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烈士陵园“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十九条  烈士陵园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第二十条  烈士陵园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烈士陵园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烈士陵园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烈士陵园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烈士陵园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烈士陵园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本单位章程、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应依法公开的重要信息,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龙川县烈士陵园管理所需终止的,经龙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共龙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龙川县烈士陵园管理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烈士陵园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烈士陵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10月24日经龙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龙川县烈士陵园管理所。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10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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